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章 省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由一系列严格的规定来执行。首先,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收储计划的制定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基于批准的储存规模等,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由省粮食、财政部门和省农发行共同下达给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第十四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则负责具体执行收储计划。
省级储备粮主要存放在省直属粮库,但在必要时,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代储,但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如足够的仓容量、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具备相应的仓储设备和人员资质等(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的资格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代储资格的认定办法需由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会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定代储企业,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在储存省级储备粮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和安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同时,不得利用储备粮进行无关经营或担保,若企业发生变动,储备粮的调出和管理有明确的制度(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需支持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第二十四条)。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安全储存和有效管理。
扩展资料
为规范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制定《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04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产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办法》分总则、省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省级储备粮的销售与轮换、省级储备粮的动用、财务与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61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