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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作者&投稿:淳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储备以及调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的质量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发展规划,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第五条 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和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当期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储存、加工品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鼓励粮食经营者到外地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第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依法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其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价格、质量安全等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流向、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粮食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对政府委托储存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储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粮食储备制度。
  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计划。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的政府储备粮储备,并根据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规定和品质变化情况按时或者定期进行轮换更新。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由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粮食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仓储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为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有以下几点措施:1、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完善仓储物流体系。强化农业科技支撑,需要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科技进步对粮食增长的贡献巨大。在我国耕地面积有限的情况下,提高粮食单产成为提高产量重要途径,推进建设现代化农业是确保提高粮食单产的唯一可行性战略;2、严格保护生产资源,倍增农业投入力度。制约粮食生产的主要因素是耕地资源、水资源、科技水平、粮食政策和资金投入。水资源和耕地资源是粮食发展的基础,是建设可持续发展农业的关键。我们必须严格保护生产资源,倍增农业投入力度,以确保水土资源支持粮食生产;3、培养新型农民队伍,确保农业后继有人。在中国各地农业区,55岁以上的农民已成为农业主力军。要使农业后继有人,关键是要通过规模经营解决效益问题,使农业有钱赚、有效益,这样才能催生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紧出台培育、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政策措施,从农业补贴、市场环境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第三条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国家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国家实行宏观调控下市场调节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活动的管理体制,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第五条 粮食安全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市场调控,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等。国家实行粮食安全考核问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储备以及调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粮食的质量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农业、价格、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发展规划,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第五条 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和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可能发生粮食严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当期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恢复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粮食产量,提升粮食储存、加工品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鼓励粮食经营者到外地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第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其粮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价格、质量安全等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实记录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流向、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粮食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对政府委托储存的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储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粮食储备制度。
  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计划。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核定省和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人民政府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的政府储备粮储备,并根据政府储备粮储存年限规定和品质变化情况按时或者定期进行轮换更新。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由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具有粮食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仓储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
  (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确保浙江省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安全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供应和监管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指粮食包括谷物(如...

《粮食局是干什么的》
答:指导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业务。6、承担国务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精选范文》
答:上半年共计检查次数10次,检查人员30余人次,检查粮食加工(饲料)经营企业10个,检查粮油经营20余户。均无违法、违规案件和投诉案件发生。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总结【三】 为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我县粮油市场健康有序、稳定发展、质量良好和卫生安全。一年来,粮油食品质量安全...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保障地方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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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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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种果树合法吗》
答:基本农田种果树合法。基本农田的用途如下:1、粮食生产:基本农田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区域,最主要的用途是种植粮食作物,如小麦、稻谷、玉米等,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资源;2、农业生产:除粮食作物外,基本农田还可以用于种植其他农作物,如蔬菜、水果、茶叶等;3、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具有重要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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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及设施长久完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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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粮田,是指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内依据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建设,并经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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