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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

作者&投稿:肥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本条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第十条 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由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十三条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实施程序,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但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也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是测绘工作重要的服务对象,测绘工作者应当了解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农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所有权代表依法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已经属于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公告期间土地所有权没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由市或者区土地管理部门勘测定界、埋设土地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损土地界桩。第七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农业、水务、交通、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第九条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调整。第十条 市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或者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开发利用的现状,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三)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四) 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区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十一条 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计划指标,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二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并下达各区分解计划指标。

  市和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解计划指标,合理安排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无农用地转用指标或者超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无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者超出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未完成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或者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同等数量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并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结果、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使用功能和国家有关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土地调查和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或者出...

《带征土地相关法规》
答:上海市实施严格的带征土地管理,旨在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地方规定,上海市制定了相应的暂行办法。带征土地包括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垫款征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征地导致生产队建制撤销而遗留的土地;二是受征地影响无法耕作的零星土地;三是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必要征收。这些土...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答:为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2018修正)》
答: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完善本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住宅建设,妥善安置用于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口,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中的农业人口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工作的行政...

《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建设和乡(镇)村集体建设征用、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管理。第三条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

《2022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上海有哪些规定?》
答:《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 征地 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7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1办法》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答:法律分析: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其中详细规定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实施房屋补偿的各项规定。法律依据...

《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答: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黄浦江两岸开发建设的管理,保障开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的开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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