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入股撤股时应如何处理? 无形资产入股撤股时应如何处理?
1、工资是对公司在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如果股东不在公司工作就不能要求工资待遇,只能享有股东权益。
2、此人不想干了?如果是指此人想转让股份(注意不是退出股份),那么他应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愿意接受的老股东或新股东(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能随意改变的),转让金额由此人和接受人协商确定。
3、如果此人没有转让股份,那么待公司关闭时,是可以享有公司清算后净资产的20%。
4、如果该技术没有交予公司而由此人掌握,情况就比较复杂了,第一,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如果不交公司使用,涉嫌虚假出资;第二,如果核心技术还由此人掌握,并且在此人不为公司工作时(不想干了),公司实际并不能使用该技术,等于此人单方面撤资,这可是违反公司章程的。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供你参考吧。我想既然初始办公司是大家的共同意愿,现在遇到麻烦了,应该多勾通多商量,走不到一起就好说好散,不要因此伤和气。
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成本构成也不尽相同。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出售无形资产,不作帐。
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帐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企业为了增加本公司的费用,以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帐务处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初始成本构成也不尽相同。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出售无形资产,不作帐。
出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帐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企业为了增加本公司的费用,以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帐务处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股东撤股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应如何处理》
答:盈余公积是用来弥补亏损或发展生产,不能用来转增股本或奖励发放,未分配利润是按公司章程决定它的分配方法的,由公司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