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入股撤股时应如何处理? 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时如何评估求解答
首先要确定这个技术属于专利技术还是其他技术秘密,以技术入股不仅要求公司掌握技术的使用方式,更要将代表技术所有权的专利等转让给公司。其中专利的还要办理相关专利权人变更备案。
针对你的具体问题,做以下答复,请参考。
1、分红权是股东权利,领取工资是员工的合法权利,股东和员工的身份不存在冲突,只要该股东作为员工向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就有权利获得劳动报酬。这一点上市公司的员工可能持有自己公司股票,分红和领工资可以同时享有。
2、此人不想干可能是两个方面的意思。一个是不想作为员工给公司服务,这时候他提出辞职即可,但无权分配公司资产。另一个是不继续经营公司,由于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不能撤回股份,所以他只能通过转让股份的形式收回投资成本,而不能从公司分配资产,除非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公司资产具有独立性。
3、如果公司解散注销时他仍然是登记注册的股东,他有权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公司清算资产。
4、如果该技术没有交给公司,则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其他股东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补足出资。当然由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可以要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代为出资的,可以要求出资不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对此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扩展资料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主要有:外购、自创、接受其他单位投资三种途径。外购与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较为容易,对于自创无形资产核算,按照现行规定仅包括取得注册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支出,而把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采用费用化处理。
会导致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不能全部体现出来,甚至导致知识产品的成本计量严重失真,对于投资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应该对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支出尽量资本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形资产
2、此人不想干了?如果是指此人想转让股份(注意不是退出股份),那么他应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愿意接受的老股东或新股东(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能随意改变的),转让金额由此人和接受人协商确定。
3、如果此人没有转让股份,那么待公司关闭时,是可以享有公司清算后净资产的20%。
4、如果该技术没有交予公司而由此人掌握,情况就比较复杂了,第一,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如果不交公司使用,涉嫌虚假出资;第二,如果核心技术还由此人掌握,并且在此人不为公司工作时(不想干了),公司实际并不能使用该技术,等于此人单方面撤资,这可是违反公司章程的。
以上是我个人观点,供你参考吧。我想既然初始办公司是大家的共同意愿,现在遇到麻烦了,应该多勾通多商量,走不到一起就好说好散,不要因此伤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