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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磨肺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6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八、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探、化探普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十、专项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极地地质等地质资料。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将造成延期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可抗力事实书面告知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接收地质资料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保护。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管理全国地质资料馆,指导全国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三)制定地质资料管理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国际交流,协调全国地质资料的交流和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资料馆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地质资料的交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全国地质资料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接收、验收汇交的地质资料;
  (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
  (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依法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地质资料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第六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在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后,其汇交义务同时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是地质资料的汇交人。第七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
  前款规定的地质工作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中方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第八条 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的汇交细目以及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分别依照本办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依法应当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复制件,依法不需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的文件名目录和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随同成果地质资料一并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管。原始地质资料已作为成果地质资料附图、附表、附件的,该原始地质资料可以免交。第九条 工作区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项目,汇交人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任何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由收到地质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成果地质资料转送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地质资料汇交人除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一)探矿权人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变更前汇交被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
  (二)探矿权人由勘查转入采矿的,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汇交该矿区的地质资料;
  (三)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终止勘查或者采矿活动的,应当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前汇交地质资料;
  (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五)其他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自该地质项目评审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无需评审验收的,自野外地质工作结束之日起180日内汇交。

第一章 总则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地质资料。二、矿产地质资料,包括:矿产勘查和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地质资料。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资源评价、地质勘查以及开发阶段的地质资料。四、海洋地质资料,包括:海洋(含远洋)地质矿产调查、地形地貌调查、海底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及海洋钻井(完井)地质资料。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包括:
(一)区域的或者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地质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的地质资料。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县(旗)以上农田(牧区)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资料。
(三)地质情况复杂的铁路干线,大中型水库、水坝,大型水电站、火电站、核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重点工程的地下储库、洞(硐)室,主要江河的铁路、公路特大桥,地下铁道、6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大中型港口码头、通航建筑物工程等国家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资料。
(四)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资料以及岩溶地质资料。
(五)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六、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包括: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资料。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资料。
(三)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资料,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资料等。
(四)地质环境监测资料。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资料。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七、地震地质资料,包括:自然地震地质调查、宏观地震考察、地震烈度考察地质资料。八、物探、化探和遥感地质资料,包括:区域物探、区域化探地质资料;物探、化探普查、详查地质资料;遥感地质资料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和与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地质资料。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包括: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十、专项研究地质资料,包括:旅游地质、农业地质、天体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冰川地质、黄土地质、冻土地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极地地质等地质资料。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汇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汇交。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第十二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地质资料,不得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并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移交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第十四条 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准延期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由汇交人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到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自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保护期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

《实物地质资料分类的参考依据》
答:《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是规范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据。虽然对实物地质资料分类并没有提出要求和分类方法,但规定了地质资料的管理责任和汇交细目,从而表明,地质资料应该分类,否则地质资料的分级管理和汇交将难以实现。因此,这些法规仍然是实物地质...

《原始地质资料的管理及利用》
答:1 原始地质资料的保管、利用现状 1.1 原始地质资料保存现状 由于历史的原因,原始地质资料不像成果地质资料分为国家、省(区、市)两级进行保管和利用。历史上,原始地质资料一般不进行汇交,保存在形成单位。2002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发布,确定了重要的原始地质资料要进行汇交,非...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答: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质资料成果汇交》
答: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理性思考》
答:《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第一次将实物地质资料纳入统一汇交管理的范畴。根据《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2008年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服务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馆藏机构“为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

《地质局是什么单位》
答:中国地质调查局为国土资源部直属的副部级事业单位。其工作职责是根据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规划,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地质基础信息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法律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从严管理刍议》
答:近些年,无论是国家还是中石化乃至下属油田企业,为全面提高地质资料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均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办法等。 1.1 国家层面 2002年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发《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为总则、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5章及关于地质资料汇交范围的附...

《关于做好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答:委托保管是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9 号令)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16 号令)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资料汇交、资料管理和资料利用,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企业,是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工作,是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创举。 历经8 年的谋划和铺垫,到 2011 年底,国土资源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答:〔2010〕165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4对利用国家地质档案资料和地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盈利性活动地质成果资料费的征收行政征收一、《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利用地质档案和地质档案科学技术信息资源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黑价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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