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地质勘查资质是什么?

作者&投稿:莫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内容~

国土资发〔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文件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第三条 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第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4。第六条 只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只申请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第七条 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第八条 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第九条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2.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3.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地质勘查是地质勘查工作的简称: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按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
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基本从事的是:寻找和评价矿产为主要目的的矿产地质勘查,寻找和开发地下水为主要目的的水文地质勘查,查明铁路、桥梁、水库、坝址等工程地区地质条件为目的的工程地质勘查等。
地质勘查还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地热调查与地热田勘探、地震地质调查和环境地质调查等

( 国务院令第 520 号发布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 ( 不含石油) ,气体矿产勘查资质 ( 不含天然气) ,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 ( 坑) 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 ( 不含天然气) 、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 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二)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 三)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 四) 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一) 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 二) 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 二)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三) 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 四) 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 五)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有异议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 二) 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 三) 有效期限;

( 四)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与地质勘查资质有关的材料。

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并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不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一)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二)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三)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四)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地质勘查单位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30 日。公告期满后,方可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超越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不得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

地质勘查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单位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不得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二)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

( 三) 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四) 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并给予警告。

地质勘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 一) 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 二) 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

( 三) 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 四)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

( 五) 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

第三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由原审批机关吊销伪造、变造、转让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地质勘查资质。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管理,依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8修正)》
答: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

《地质专业职称有哪些,需要一些什么条件?》
答:地质专业职称主要有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一、土木工程;第二、岩石工程;第三、土岩方;第四、窑炉;第五、隧道工程;第六、需要条件:1.本科毕业后任助理级3年以上;2.大专毕业后任助理级4年以上;3.中专毕业后任助理级5年以上。4、对任助理级年限不够的,必须是本科毕业后从事...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促进我省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

《地质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答: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现予印发。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勘查技...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答:省外勘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应当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验资质证明。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在探矿施工过程中根据勘查设计合理回收的矿产品,须经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出售。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在探矿施工过程中违反勘查设计取得的矿产品,应当...

《我国矿产勘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答:(八)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 2003年6月24日颁布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将原有的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制度改为注册制,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对地质勘查资质专业进行详细的分类,对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矿产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修正)》
答:三、《国务院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市人社局取消取消 11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市自然资源局取消取消 12地质勘查单位在资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勘查资质...

《地质工程专业能考哪些证书?》
答: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更多详细内容请参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④ 地质类专业可考哪些...

《...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
答:”五、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

《地质勘探详细资料大全》
答:简称物探,它是通过研究和观测各种地球物理场的变化来探测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地质条件的。常用的地球物探方法有直流电勘探、交流电勘探、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地震勘探、声波勘探、放射性勘探。 分类分级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