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7)

作者&投稿:杜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一) 一般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即以企业土地所在地域,找出所属等级,以及对应的年税额,然后乘以总土地面积扣除免税土地面积后的余额,计算得出年度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二) 具体计算方法
  1、 非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非开发用地
  1)年度内应税土地面积未发生变化的:
  在4月、10月征期内分别以上年底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即:
  上半年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下半年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税额少的可以在4月份征期限内一次性缴纳:
  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2)年度内应税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A、应税土地面积增加的
  则:
  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增加额=增加的土地面积×从应该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月份起到年底的月份数÷12
  年度增加的土地使用税款=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增加额×每平方米税额
  如果新增加土地使用税征收面积的时间在10月份的征收以后,则应在次年元月份31日前补缴。
  B、应税土地面积减少的
  则:
  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减少额=减少的土地面积×从应该计算扣减土地使用税的月份起到年底的月份数÷12
  年度减少的土地使用税款=应纳税土地面积换算年度减少额×每平方米税额
  如果减少土地使用税征收面积的时间在10月份的征收期以后,则应在次年元月份31日前办理退还或抵缴。

  2、 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正常缴纳
  在4月、10月征期内分别以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下半年应纳的税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按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全年税款,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一个年度的税款清算。
  即按下列方式计算全年税款: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年度应纳税款=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2)关于2007年度税款补缴的问题
  各企业在8月份、9月份分二次或一次性按下列方法进行补缴:
  A、一次性补缴的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年度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B、分二次补缴的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第一次补缴的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第二次补缴的应纳税款=应纳税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50%

  3)关于2008年度税款缴纳问题
  A、10月份征期的缴纳
  应纳税款=9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
  B、次年元月31日前结算
  年度应税土地面积=各月末未办理土地产权转移的房屋占地面积之和÷12
  应补(退)税款=年度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已纳税款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第四条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占用面积未测量前,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但土地登记簿上有登记的,按照登记簿上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登记簿上也没有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第五条 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确定及征税范围: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辖区。

  (二)县城是指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城镇。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级国家机关所在的城镇行政区域。

  (三)建制镇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种植、养殖、饲养生产用地和农民居住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的土地。

  (四)工矿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15元至30元,二等9元至24元,三等3元至9元。

  (二)中等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24元,二等6元至15元,三等3元至6元。

  (三)小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18元,二等6元至9元,三等1.8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5元至12元,二等2.4元至6元,三等0.9元至3元。

  贫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最低税额的30%。

  非贫困县的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应税生产经营用地可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七条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的厂区、宿舍区内部道路、花园、绿化区等公共用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八条 除《条例》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外,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九条 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十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当地的土地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拟定各土地等级的具体单位税额,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收入库。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988年1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关于调整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征收范围的通知》(晋政函〔2003〕258号)同时废止。

《谁知道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答:权。属于未经批准,部分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出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第55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进入市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4〕30号)规定处理。国 营农林场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用于...

《Rb住宅混合用地是什么啊?》
答:Rb住宅混合用地,指以住宅为主的和商业兼容的用地。根据《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是“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纲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第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第三条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答:第四条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

《建设局是做什么工作的?待遇如何,我是土木的学生》
答: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

《中国古代历代的赋税制度是什么》
答:资源消耗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温室气体排放税,民间讨论中。 目的、行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

《塑料检查井的标准依据》
答:1、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8SS523《 建筑小区塑料排水检查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233-2006《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3、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227:2007《建筑小区塑料排水塑料检查井应用技术规程》;4、CJ/T326-2010《上海市政排水用塑料检查井》。 1、井坑应与管沟同时...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以及从事可能造成...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必须遵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工作应坚持谁管理的范围谁组织防治,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