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能否返还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怎样的
作者&投稿:毛峰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返还,有没有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
所谓土地出让金返还获奖励款,就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企业按照招拍挂的土地竞拍金额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出让票据以后,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者奖励。
一般应交税。
土地具备转让条件后,国土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确定,以价格高者得到的原则进行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土地转让人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行的国有土地资金支付通知书规定时间直接将土地转让金交给市财政局收费中心。财政局收费中心在征收款项的同时,向土地转让人发行了土地转让金专用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应补偿政策,各地情况不一,标准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所谓土地出让金返还获奖励款,就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企业按照招拍挂的土地竞拍金额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出让票据以后,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者奖励。
土地具备转让条件后,国土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确定,以价格高者得到的原则进行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土地转让人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行的国有土地资金支付通知书规定时间直接将土地转让金交给市财政局收费中心。财政局收费中心在征收款项的同时,向土地转让人发行了土地转让金专用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