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返还,有没有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怎样的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应补偿政策,各地情况不一,标准不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土地出让金的返还,不过可以通过从先租后转,或者工程进行中以提供配套建设基金的名义进行间接上的资金支持。
根据国土资源部2014年第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其中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扩展资料:
土地出让金返还方式
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
5、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6、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出让金
您好,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根据您的问题有以下答复:
根据国土资源部2014年第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其中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该条文从部门规章的角度禁止了土地出让金的返还,不过可以通过从先租后转,或者工程进行中以提供配套建设基金的名义进行间接上的资金支持。
没有法律依据。只能依据合同或地方政策。
不可以返还。
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该条文从部门规章的角度禁止了土地出让金的返还,不过可以通过从先租后转,或者工程进行中以提供配套建设基金的名义进行间接上的资金支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参考资料: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贵州兴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