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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救济途径

作者&投稿:钮凤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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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法律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救济途径》
答:(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

《行政处罚未告知救济途径的后果》
答: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法律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

《你以为不告诉救济途径他就不告了?》
答:我回答:不交代救济途径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至少是一年的时间,比六十天的行政复议期限,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六个月都长,反而更有利于相对人。所以,我建议还是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告诉相对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好。建议条款如下:如对本告知/处罚决定不服,你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

《复议机关有没有告知救济途径的义务》
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决定为什么为什么没有救济途径,不是有行政复议吗?而且对行政决定不...》
答:首先回答你:不可以。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属于上级的决定,下级行政机关只能执行,至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赋予下级行政机关任何救济途径。再送你一招,如果复议案件有第三人,行政机关可以引导第三人进行诉讼,从而达到推翻行政复议决定的目的。

《具体行政行为怎么救济》
答:法律分析:(1)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这里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例如:某人对于某区公安局的处罚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其上...

《行政复议法案例分析题,某市建委作出的决定》
答: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该处理决定,因为该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经听证程序,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未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并且未根据法定程序送达等。而违反法定程序即已构成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处理决定的法定理由。

《行政处罚救济途径》
答: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

《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告知》
答:法律分析:1、只有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才可以行使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这种告知义务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只有当事人在被告知处罚种类和幅度,其认为属于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才能得到保证。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

《环境信息未公开,救济的途径有哪些?法律依据?》
答:从实践中看,我国各地成立的仲裁委员会也为把国内环境纠纷列入仲裁受理事项。这是我国需要继续改进和加强的地方。(四)诉讼诉讼是最强力的环境侵权救济途径。环境侵权案件一般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当受害人受到环境侵权时,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诉讼具有极强的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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