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户一宅政策
作者&投稿:侯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1. 农村村民家庭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农村村民在建设住宅时,必须遵循批准的面积限制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不得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 获得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村民,必须按照要求拆除旧住宅,并将原宅基地归还给村集体。
4. 村民在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若再次申请宅基地,将不再获得批准。
5. 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将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分类处理。
6. 在人均土地较少、无法保证每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可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但需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实施一户一宅的目的:
1. 防止新生儿分不到土地的情况发生,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
2. 防止非法买卖宅基地,保障宅基地的合法性。
3. 强化农村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农村一户一宅多余宅基地的处理方法:
1. 村民可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并按国家规定获得退出补偿。
2. 对于违规占用或多占的宅基地,将进行拆除处理。
3. 部分地区试点实行超占宅基地面积的有偿使用制度,村民可通过缴纳税费继续使用。
4. 村民可将多余的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或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村民。
5. 对于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或文物,将暂时保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 农村村民家庭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农村村民在建设住宅时,必须遵循批准的面积限制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不得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3. 获得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村民,必须按照要求拆除旧住宅,并将原宅基地归还给村集体。
4. 村民在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若再次申请宅基地,将不再获得批准。
5. 对于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将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分类处理。
6. 在人均土地较少、无法保证每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可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但需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实施一户一宅的目的:
1. 防止新生儿分不到土地的情况发生,确保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
2. 防止非法买卖宅基地,保障宅基地的合法性。
3. 强化农村土地资源管理,规范土地使用,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农村一户一宅多余宅基地的处理方法:
1. 村民可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并按国家规定获得退出补偿。
2. 对于违规占用或多占的宅基地,将进行拆除处理。
3. 部分地区试点实行超占宅基地面积的有偿使用制度,村民可通过缴纳税费继续使用。
4. 村民可将多余的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或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村民。
5. 对于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或文物,将暂时保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