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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成果 地质调查项目的成果

作者&投稿:爨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主要地质成果~

1.2005年勘查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绩
1)勘查工作北起万家坡矿段P45线,南止于坝头上矿段P65线,属以往铂族元素找矿的空白地带和处女地。但所施工的5条勘探线共计6个钻孔,除ZK615孔因钻进深度未达含矿部位未发现PGE而外,其余钻孔均不同程度的发现了矿体,显示了区内良好的找矿前景,突破了前人找矿范围,扩大了矿床规模。
2)在勘查范围内,除坝头上岩体有部分露头之外,区内地表主要出露第四系覆盖层。深部钻探工程除ZK613孔分布于岩体露头之上外,其余5个钻孔均分布于盖层区内,在盖层区钻探工作成功地发现了铂矿体,为今后在盖层区内寻找盲矿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和经验。
3)坝头上岩体属新街岩体第三堆积旋回,在第三堆积旋回岩体内发现铂矿体尚属首次,新增了矿体产出位置,扩大了矿床规模。
4)2005年勘查工作所获得的矿体,单层厚度和品位较前有所提高,ZK651钻孔揭露的单矿体最大穿越厚度13.8m,厚5.83m,ZK613孔5件样品Pt+Pd平均品位达1.304g/t。
2.基本地质认识
通过2005年勘查工作,结合矿区以往勘查成果,可以认为:
1)新街一带新发现的矿体与新街、万家坡矿段产出形式一致,呈多层状、叠瓦式产出,产状与岩体一致,为240°,∠62°~65°。矿石品位较前有所提高,单层厚度增大,矿体具有变富变厚趋势。
2)在含矿岩体顶、底部位及中部,后期辉绿辉长岩脉穿插较为频繁,底部尚见辉绿岩脉与石英正长岩脉穿插混染现象(ZK651孔)。在岩体西部的石英正长岩分布区(ZK615孔),其正长岩之下也有含矿岩体存在。在含矿岩体与上覆正长岩的接触带,出现含矿岩体与玄武岩、正长岩相互混染的现象。这种不同岩类的混染作用有利于成矿。
3)矿体与顶底板围岩大多呈渐变过渡,矿体与围岩岩性一致,与新街矿段和万家坡矿段相比较,前者矿体内大多有成分复杂的硫化物产出,而坝头上矿段硫化物少见,属难识别矿体。
4)含矿岩石粒度和岩性与矿区其他矿段有差异,坝头上矿段含矿岩石粒度一般较细,以中、细粒居多,岩石固结程度和硬度小,岩性以含橄辉长岩为主,含橄辉石岩次之,在矿区内属一种新的含矿岩石类型。

一、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的含义
广义上,地质调查成果可以表述为:在一定的地质理论指导下,运用一定的地质方法和手段,由专门的地质技术人员对客观地质体取得的认识。在社会经济的应用当中,地质成果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阶段性或最终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
在上述的成果定义中,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理解:
(1)地质调查成果是在一定的地质理论指导下取得的。不同的客观地质体,需要不同的地质理论,地质理论与客观地质体相一致。如在岩浆岩区开展地质工作,必须运用岩浆岩地质学理论指导地质工作。
(2)运用一定的地质方法和手段。不同的地质工作、不同的地质工作阶段需要不同的手段和方法,如地质填图、钻探、物探、化探等。
(3)地质工作的对象是客观地质体。这个客观地质体主要是指地球上的客观地质体,因为目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物质原料仍然来源于地球。但是天体地质学也可以对诸如月球、火星等其他天体上的地质自然现象进行研究,取得地质成果。
(4)地质调查成果是由专门的地质技术人员取得的。说明地质工作是一种研究工作,需要专门的技能和理论。
(5)地质调查成果是一种信息“产品”,是用报告、图表、数据、实物、模型等综合表达方法描述对客观地质体的认识,并提出对客观地质体的评价,包括客观地质体位置、数量与质量、价值、成因、规律和运动等。
地质调查成果是地质成果的主体成果,地质调查成果大多数是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的成果。以项目形式取得的成果就是地质调查项目成果。
二、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的特征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属于科技成果,它既有科技成果的一般特征,又有自己的特殊性。科技成果是指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试验研究、调查考察取得的具有一定实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结果,包括研究课题结束,已取得的最后结果,研究课题虽未全部结束,但已取得的可以独立应用或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研究工作的一般工作进展不属于阶段性成果。地质调查项目成果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信息性。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资料是一种信息“产品”,通过地质调查活动,获得对客观地质体的认识和了解,提交反映客观地质体情况和矿产储量的地质调查报告,通常用文字、图表、影像、数据来表达,还有一些具有代表意义的实物资料。
(2)述实性。地质调查成果是按地质调查的规则取得的对客观地质体的认识,这种认识是调查取得的,是客观存在的,即使有推测的成分,也是按照允许的规则所作的主观判断。例如,经过地质调查查明了一条断层的倾向、走向、规模及断层的性质,并对其活动性质作出的评价,都是客观存在的,经验证查实的,具备一定的精度和准确性,可以用于国民经济规划和建设的地质依据。
(3)地质调查成果产出的周期长。地质调查活动以地质调查项目为单元进行,一个地质调查项目从开始立项到最终提交地质调查报告通常需要几年的时间,有的勘查项目,从普查到勘探甚至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阶段性成果还是最终成果的产出,都不是在短期内所能完成的。
(4)地质调查成果既有使用价值,又具有潜在价值。有效的地质调查成果可以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是地质调查成果的使用价值。地质调查成果中的各种地质资料对于国民经济各部门来讲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则是一种潜在的使用价值,会在以后的矿产开采中得到体现。
马克思说:“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地质调查活动既然是生产与科研的统一,其劳动也是科研的一部分,劳动的耗费凝结在地质调查成果中,形成地质调查成果的价值。
(5)地质调查成果的公益属性与排他性。从地质调查成果的经济属性来讲,公益的地质调查工作由政府投资进行,其成果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使用,为政府规划决策和商业投资提供基础依据。而商业地质勘查成果则具有排他性,其成果往往表现为矿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和勘查评价报告,在经济活动中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转让等商业运作。
三、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的表达形式与内容
1.表达形式
如上所述,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是一种信息产品,与工农业产品和一般的信息产品不同。地质调查项目成果,其本质是用一种合适的方式,对认知的客观地质体的形体、成分、规律、成因的表达,其目的是将取得的认知应用于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因此,有其特殊的表达方式。它既包括项目完成后提交的成果报告、矿产资源量、科研成果、相关软件和技术方法,也包括了调查和研究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原始资料。地质调查项目成果一般有以下几种表达方式:
(1)纸介质为载体的成果报告。目前仍然是地质调查成果的主要表达形式,如各类地质调查评价报告、专题报告、各类图件表格、照片、影像、在各类专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
(2)计算机为载体的成果报告。包括纸介质的成果报告直接转化成的各类电子文档、数据库,平面的、立体的、动画的模拟、演示系统,计算软件等。
(3)实物资料。如需要保存的岩(矿)心、样品、标本等。
(4)原始资料。野外地质调查过程中取得的原始记录、原始数据、原始图件等。原始资料是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原始资料的综合整理、研究,形成了可提供社会使用的成果形式。
2.成果分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建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实现对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制定了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将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分为4类:
(1)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
(2)应用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
(3)技术开发类科技成果;
(4)软科学类科技成果。
在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中,没有对上述4种成果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天津市科委2001年制定的科技成果管理细则,将科技成果划分为3类,可以借鉴。
(1)理论成果
指阐明某一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理论成果。
(2)应用技术成果
1)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环境科学等研究成果。
2)科技成果在应用推广、转化过程中取得新的进展、创造或与之配套的科技成果(包括工艺技术、检测方法等)。
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3)软科学研究成果
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直接应用的研究成果。
中国地质调查局将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按项目性质分为3类:
(1)地质调查评价类报告(包括区域地质、矿产地质、区域地球物理、区域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遥感地质等)。其中包括:
1)区域地质调查成果报告、说明书及地质图;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
3)水文地质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
4)环境地质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
5)地球物理调查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
6)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
7)航空物探成果报告及相关图件;
8)航空遥感摄影成果报告及有关图片;
9)遥感地质解译成果报告及有关图件;
10)地质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报告;
11)矿产勘查报告。
(2)技术方法类报告(包括物探、化探、钻探工艺、遥感技术、实验测试、信息技术等)。其中包括:
1)实验测试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流程;
2)物探、化探新方法;
3)地质施工新方法或新工艺;
4)消化、吸收或引进新技术研究的新成果;
5)地质调查技术标准。
(3)研究类报告(包括基础研究、战略研究、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库建设、重大项目预研究等)。其中包括:
1)地质调查科技信息;
2)地质调查管理科学;
3)为政府决策和规划部署进行的战略研究;
4)地质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宏观研究等。
上述成果内容侧重于成果的表达,或者说侧重于可以提供用户使用的成果形式,而将原始资料作为科技档案的管理内容,归入了地质资料的内容。实际上,地质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客观地质体和地质现象认识取得的客观、公正、科学的数据,经过整理加工以后直接提供社会使用,而这些数据恰恰存在于原始资料当中。因此,对地质调查项目成果的不同认识,决定了对地质调查项目取得的原始资料的对待方式和管理形式。

一、地质成果概述及成果分类

(一)地质成果概述

地质成果是地勘单位在我国领域内通过合法勘查活动,按规定申请登记后获得的可供进一步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及与之相应的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总称。它既不同于实物资产,也有别于无形资产,是一种与自然矿床(矿体)等资源型资产及探矿权、采矿权密不可分的知识性、信息性资产。

(二)地质成果分类

按其性质、用途不同,可以分为:

1.矿产地勘查报告

矿产地勘查报告,是指在特定区域或成矿区带或已知矿产地,按照地质勘查工作程序,运用地质科学理论和各种技术方法、手段,对客观地质体进行调查研究所取得的用文字、图件、表格等形式表述的阶段性勘查报告或最终勘查报告。按地质工作阶段(或工作程度)不同,划分为:

(1)地质普查成果,包括固体矿产普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查、概查、普查报告;1∶20万及小于1∶20万比例尺(不含区调)的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概查、普查报告。

(2)地质详查报告,包括固体矿产详查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详查报告。

(3)地质勘探成果,包括固体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勘、详勘、早期开发、油气田开发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2.有价值的勘查资料

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勘查资料:

(1)以进行了地质勘查成果登记为基准,最早独立说明某一矿产地的地质状况,可作为矿产地发现权的证据。

(2)为其他地勘成果做出重大突破的不可缺少的早期成果。

(3)由某种勘探手段而获得的有价值的资料成果。

(4)能作为勘查登记的唯一依据。

3.实物成果

实物成果是指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取得的可以单独评估入账的实物成果,具体包括:

(1)新发现的矿产地(点)、水源地;

(2)工业用油气井(探采井);

(3)探采结合扩孔水文成井。

地质成果按其所有权不同,可以分为:

(1)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是指地勘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投入的资金)等进行地质勘查工作,依法取得矿权的地质成果。

(2)国家地质成果,是指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其矿权属于国家的地质成果。

在现行会计制度中将地质成果视作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这主要是从地质成果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性来考虑的:①地勘单位主要是承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地勘单位不存在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问题。地勘单位承担的社会地勘工作,除了以地质成果作为交换条件的地质项目外,也是一种劳务性的承发包关系,也不涉及地质成果入账问题。②地勘单位自筹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是以对外转让或投资为前提的,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将地质成果对外转让或用于投资,既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追加投入,也是一种资产让渡行为。因此,必须将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③用于转让或投资的地质成果,同购入或自行开发取得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获得目的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为了出让,后者是为了持有。④地质成果实际上是地勘单位的工作成果,类似于企业的产成品,属于存货范畴。正因为如上原因,现行制度将地质成果视同地勘单位的一种特殊产品核算是合适的,并不是否定地质成果所具有的无形资产属性,也不构成与财务制度的矛盾;同时也便于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范围一致。

二、地质成果的计价

(一)地质成果的计价

地质成果的计价是指地质成果的入账价值的确定。地勘单位拥有的各项地质成果并不是全部计价入账,只是用于自行开发、转让或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地质成果,才予以计价入账。也就是说,地勘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以及报经批准用于对外转让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才应作为资产计价入账。因为地勘单位的自有地质成果,主要是用于自行开发、对外转让和投资;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取得的成果,在授权给地勘单位进行对外转让或投资时,既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资产投入,也是国家对该项地质成果所有权的让渡,所以,都应该作为资产计价入账。

地勘单位的地质成果一般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是指在取得地质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勘查、申请登记及为获得探矿权、优先采矿权所支付的总成本费用。按其来源不同,可作以下处理:

(1)地勘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自行勘查取得的,按其地质项目总成本以及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价入账。

(2)地勘单位购入的地质成果,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即买价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价入账。

(3)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由国家作为资产投入用于对外投资或转让的国家地质成果,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计价入账。

(二)地质成果入账时间

地勘单位应作为资产计价入账的地质成果,其入账时间也不同:

(1)地勘单位经批准准予转让、对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在转让、投资行为确立、产权发生转移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计价入账;平时以备查簿形式登记反映。

(2)购入的地质成果,在取得产权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加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计价入账。

(3)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应于申请登记被主管机关批准后,按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三、地质成果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地勘单位应设置“地质成果”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由各种渠道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地质成果转让、投资等的减少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地质成果的结存数。

(二)地质成果取得

(1)自筹资金取得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地质勘查取得的地质成果,其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先在“地勘生产”科目进行归集,待地质项目完成验收、报告已备案,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登记后,再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2)国家批准转入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于对外投资或转让的国家地质成果,由于其实际成本费用已作为国家地勘工作支出由国家预算拨款核销,因此,地勘单位在取得国家授权时,应对该项地质成果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确认,以其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地质成果入账价值。批准确认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3)购入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购入地质成果,按实际支付价款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价入账。会计处理为,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地质成果转让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依法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转让地质勘查成果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为基础,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确定。由于地勘单位地质成果的转让方式不一样,其转让收入的确定、会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1)地勘单位以拍卖、出售等形式转让自有地质成果,以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实际收取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同时,按地质成果账面价值,结转地质成果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及上缴税金,分别借记“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2)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进行有偿转让时,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正式移交受让方验收签证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由于国家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的收入必须先扣除原已由国家预算拨款核销的实际成本(作为转增国家基金)后,其剩余部分才作为经营收入处理;如果没有剩余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实际成本时,则应将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因此,其账务处理与转让自有地质成果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将地质成果入账并计算差额(净收入)时,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国家基金”、“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支付交易费时,借记“经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如低于实际成本,则按转让价款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即可。

(四)地质成果长期投资

1.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

地勘单位以自有或国家地质成果作为投出资产,与其他单位联营或折价入股,或者投给多种经营企业,应在“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核算内容应包括地质成果的投出、收益和收回等。视其对被投资单位有实际控制权与否,如有实际控制权,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2.在成本法下地质成果对外投资的核算

(1)地质成果投资投出的核算

① 以自有地质成果进行投资,按合同价或协议确定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当合同价或协议价大于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合同价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按其合同价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当合同或协议价小于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合同价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按地质成果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② 以国家地质成果投资,按评估确认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2)地质成果投资收益的核算

地勘单位以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取得的收益,主要是联营单位分来的利润收入或被投资单位派发的股利。这两部分收益与其他长期投资收益一样,在“投资收益”科目中进行核算。收到联营单位分来的利润或被投资单位派发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地质成果投资收回的核算

地勘单位用地质成果对外进行投资,联营期满或转让股权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如属自有地质成果,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属国家地质成果,借记或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① 以自有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大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小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② 以国家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大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当收回的金额小于该项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国家基金”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3.在权益法下地质成果对外投资的核算

地勘单位采用权益法进行地质成果投资的核算,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成本法有所不同,可参照长期投资中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五)地质成果摊销的会计处理

1.地质成果摊销期限的确定

地勘单位已登记入账的地质成果用于自行开发的,应在其收益期限内平均等额摊销。由于开发性地质成果的受益期限与矿产地有效开采年限密切相关,一般可根据预计矿山服务年限加以确定,没有服务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不短于10年期间内摊销。

2.地质成果摊销的账务处理

地勘单位自行开发的地质成果,应从开始开发利用之月起,在其有效服务年限内分期等额摊入管理费用。其账务处理为:地质成果转入自行开发利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先转入无形资产,再按每月地质成果的应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地质成果》
答:(1)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是指地勘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投入的资金)等进行地质勘查工作,依法取得矿权的地质成果。 (2)国家地质成果,是指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其矿权属于国家的地质成果。 在现行会计制度中将地质成果视作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这主要是从地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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