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黑龙江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
3、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建设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4、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5、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区内设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6、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7、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投资规模,并可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
8、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从9月15日开始,企业申报日期截至10月15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发布会上联合发布了有关情况。
新办法打破区域界定限制
据介绍,新办法与原认定办法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方面,原认定办法规定只有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办法则打破了区域界定,只要通过认定,就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扶持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组织认定机构方面,新办法规定由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科技厅(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组成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产品界定方面。原认定办法判定企业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主要依据是《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而新办法则依据新出台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内容。
通过认定需满足6个条件
据介绍,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相关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有关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
为加快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凡是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进区项目(以下简称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进入高新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高新技术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先租后买的方式。企业自批准之日起4年内,其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土地出让金(现行综合价格)额度时,可由财政部门出具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4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亦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条进入高新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交纳。首期交纳30%后,余额部分由企业出具交款计划承诺书,即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并购高新区域内现有各类企业。被并购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自批准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可由市财政出具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3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金额度的企业,企业一次补齐不足部分后,亦可办理土地作用证。
第四条高新区辟建高新技术创业园地。凡进入高新技术创业园地的小型科技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环保综合利用型企业,按照高新区统一规划和设计标准准设。鼓励房产开发企业进入创业园地建设创业园和标准厂房,凡按标准进入开发区建创业园和标准厂房并三年不收租金的,政府免收综合地价,三年后按自愿原则可租可售。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高新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属于产品出口型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高新区内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进入高新技术创业园地的小型科技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环保综合利用型企业,批准后4年内,财政部门按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作为创业基金予以投入。
三、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国内外投资者用自筹资金在高新区投资建设的项目,首期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的30%,只要符合规划、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可先行开工建设,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拉动我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较大的劳动密集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政策优惠。
第十条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进入高新技术园区,招商引资指标和税收划由各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