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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作者&投稿:锺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1、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有效。
单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当事人作出的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公共及第三人利益。
2、处分人有处分权。如果处分人不具有处分权或处分权有瑕疵。那么处分行为无效,基于该无效的处分行为除非具有善意取得的特征外,一律不发生物权变动。
3、物权公示。物权的公式以登记和交付—移转占有为表现形式。
一、物权登记具有哪些效力
1、物权公示效力。登记首先发挥着向社会展示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这是不动产登记的形式效力。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不动产物权依据法律行为取得、丧失及变更时,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唯有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与国家的职能机关的登记相结合,才能实际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种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4、善意保护效力。法律就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才将不动产权利登记簿记载的权利视为真是,并赋予其社会公信力,从而在信赖登记的善意的第三人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由于因错误的登记而被追夺,使正当的社会交易秩序得到维护。
二、登记机构要履行什么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司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规定,哪些不动产取得不需要登记》
答: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有些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取得不需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

《汽车等动产的物权转移是否以登记为要件》
答:你好!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在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的基础上有三种模式:第一种,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二种,无登记制度的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三种,有登记制度的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总结》
答: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属于不动产的,在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情形有哪些》
答:2、特点: (1)、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发生。 (3)、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此种物权变动现象是物权变动的例外。 3、例如:(1)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2)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都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

《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答: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自愿,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依法需要办理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情况:(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变动的无因性》
答:3、 不动产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登记手续;动产只需把动产交给对方就可以了,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又分为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需要注意的是...

《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的规则》
答:第43条关于动产抵押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等等。我国的这种立法模式,一方面认为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承认物权行为;同时又认为仅有物权变动的意思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必须经过登记或...

《物权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是什么》
答:凡意思表示不一致,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成立。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合意,也不能成立合同。物权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也要...

《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
答:②地役权自 地役权合同 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已经登记的 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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