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等动产的物权转移是否以登记为要件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有哪些?
作者&投稿:一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在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的基础上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种,无登记制度的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三种,有登记制度的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在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的基础上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种,无登记制度的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三种,有登记制度的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简单举例:
A卖给B一颗白菜,白菜的物权“变动”在A交付给B的时候就发生了。而“对抗”指的是B和其他行为人之间的对抗,像善意第三方。假设A这颗白菜卖了两次,先卖给了B,再卖给了C(C对此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方)。当A把这颗白菜交给B,B对白菜进行了“占有”,那么B就可以对抗C,C不能再拥有对白菜的物权,只能去找A追索债权。
特殊物品除外,例如车辆。车辆的物权“变动”依然是交付时发生,但需要去车管所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特别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代耕等不存在登记问题。至于互换为什么要登记,是因为承包的耕地发生了变化,即客体的变更。至于转让为什么要变更,是因为承包主体发生了变化,即主体的变更。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你好!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在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的基础上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种,无登记制度的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三种,有登记制度的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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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在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的基础上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种,无登记制度的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三种,有登记制度的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