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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为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为什么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违法物权...

作者&投稿:籍诚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为什么物权法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而合同法却实行合同自由原则~

您好!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如下: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 3、促进物尽其用  ;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是合同法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其中核心内容为“约定优先原则”。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即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故适用法定原则。
  一、确立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二、物权法定,包括种类、内容法定。还包括效力法定与公示方法法定。   1、种类法定。又称“类型强制”
  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只能由《物权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所谓“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比如:地方人大不得通过立法承认“居住权”为用益物权;法院不得在判决中承认“让与担保”为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创设的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顶多具有合同效力。
  2、内容法定。又称“类型固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①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权能内容。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某一所有权不具有处分效力。
  ②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违反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例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流质契约”。
   3、效力法定。《物权法》未设明文。
  效力法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例如:《物权法》第158条规定,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如果约定未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则当事人的约定对于善意第三人“不算数”。
  (2)当事人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则抵押权的效力必须“缩短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
   4、公示方法法定。《物权法》未设明文。
  物权法定原则应当包含公示方法法定。例如,《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信贷征信机构,如果当事人在“公证机关”进行出质登记,则权利质权“未设立”。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条即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除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外,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例如,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对着上面说的在物权法里找一找法条附在后面即可,自己动动手也是有收获的。字数应该差不多了,如果不够你自己再随便添加几句。

《物权法为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答: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为什么物权法要实行物权法定原则,而合同法却实行合同自由原则》
答:您好!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原因如下: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 3、促进物尽其用  ;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有利于...

《民法实行物权法定和合同自由的原因分析?》
答:”物权法上采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及原因,概而言之,系由于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只有以强行性规范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才能使物权的存在明朗化、物权的变动公开化,才能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种类或...

《物权法为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答: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除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外,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
答:,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物权法所涉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解析】本题属于理论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定原则。【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要求,特别是对物权法定原则强行性的理解。

《为什么物权要法定》
答: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原因包括:1、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不能允许他人随意创设。2、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参考资料:王利明有关著作 ...

《物权法定的存在根据》
答:日本民法明确规定物权法定,是“为了有关土地权利的单纯化,废除土地上存在的旧时代复杂的封建制度式的权利,除单纯明了、自由的所有权外,仅仅承认限制物权,则最合乎近代法的理想”。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明定物权法定原则,也是为了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的复辟。“封建时代之物权制度系与身份制度相结合...

《物权为什么要法定?》
答:物权为什么要法定?它是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物权不同于合同上的权利,合同上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合同法》有一个原则,就是约定就是法律,甚至是约定大于法律。 物权法定原则讲的是什么?就是什么是物权,有哪些物权,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些什么,应该由法律规定,这个法定,讲的...

《物权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的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的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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