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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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着重于评标标准与方法。评标流程需严格遵循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的准则,不得在评标过程中临时更改或增补标准,确保公平公正(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同一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必须统一,无论是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还是设备材料的评标,都应基于相同的衡量维度。评标标准主要包括技术表现和商业条款,具体涵盖投标人的业绩、资信、专业人员经验、项目方案、质量保障、价格、财务状况以及组织实施方案等(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多样,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以确保最佳投标方案的筛选(第三十五条)。
若施工招标设有标底,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A标底)、参考投标人报价平均值(B标底)或两者加权平均(标底C),在没有标底的情况下,将依据最低成本价作为评审基准(第三十六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合理性,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提供明确的指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