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作者&投稿:商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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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确保活动的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国家政策,结合水利工程的特性,本规定应运而生。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涵盖水利工程项目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紧密相关的关键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明确指出,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防洪、排涝等项目;二是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或者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三是采购重要设备或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服务采购如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使单个分包合同未达到以上标准,原则上仍需招标,除非特殊例外。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方主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过程,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涵盖水利工程项目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紧密相关的关键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明确指出,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防洪、排涝等项目;二是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或者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三是采购重要设备或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服务采购如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使单个分包合同未达到以上标准,原则上仍需招标,除非特殊例外。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方主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过程,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