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起诉时如何确定当事人?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如何确定当事人
作者&投稿:丰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起诉时如何确定当事人?~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应当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应当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确定当事人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应当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起诉个体户中法定责任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
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