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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什么? 山西通洲集团煤矿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作者&投稿:苍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是2010-08-31在山西省大同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大同市平城区同云路2号。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0200561315299L,企业法人张绪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矿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服务;煤炭贸易;室内装潢;婚庆服务;对外贸易;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品)、钢材、办公用品、家具、工艺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电脑及配件、工矿配件、塑料产品、土产日杂、日用百货(不含食盐);房屋租赁(以上国家禁止经营专项审批的除外);在山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86830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54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宏盛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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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通洲集团煤矿管理有限公司是2013-01-30在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长治市沁源县李元镇上庄村。
山西通洲集团煤矿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00000607372667,企业法人邱宏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西通洲集团煤矿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煤矿企业的投资及其管理,矿用机械设备及配件的维修及销售,煤炭技术的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6247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山西通洲集团煤矿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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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两金资料,真实权威。
仅供参考。

山西省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2014年起恢复征收?煤炭企业负担太重,各种地方税赋多如牛毛,当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形势非常不好,难道各级地方还是继续像前十年一样使劲汲取煤炭企业身上的血液?大批煤矿将陆续倒闭,特别是民营或者多种所有制煤矿,还包括部分管理不善成本偏高的国企煤矿,亏损持续,直至破产)

2007年10月1日起根据《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1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市、县人民ZF,省人民ZF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炭开采企业:

为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规范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投入机制,规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煤炭生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保证用于本企业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整治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与储存

第五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对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开采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应提取标准的50%。

第七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地税部门监督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设帐户储存。

第八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储存到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财政部门按企业分设二级明细,单独核算,利息一并计入本金归企业所有。

第九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计入煤炭开采企业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范围:

1.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

2.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源治理、废弃物综合利用。

3.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及受灾村庄搬迁。

4.矿区自然、生态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土地复垦和矿山绿化。

5.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恢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煤炭开采企业要切实履行环境和生态治理的责任,根据环保部门制订的全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矿区实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方案,并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交级次报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牵头组织同级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批复。方案批复后由煤炭开采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环保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治理方案,按项目将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两户或两户以上企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统一实施。其费用从相关企业提取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对终止经营或关闭并实行清算的煤炭开采企业,已提取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如有结余,企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经环保等有关部门评定达标的,财政部门应当将扣除所得税后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企业;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治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煤炭开采企业应按本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地税部门要监督煤炭开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及时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并指导、监督地税部门和煤炭开采企业及时足额监交、储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八条 环保、国土、水利和林业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度终了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地税部门。市财政、地税部门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储存、使用、管理有关情况和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地税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储存、管理、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企业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储存、管理、使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自设专户,并纳入省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ZF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 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环境保护 保证金△ 办法 通知

抄送:****。

山西省人ZF办公T  2007年11月19日印发

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7〕40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规范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WY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及财政B与国家发GW《关于<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复函》(财建函〔2007〕2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企业所有、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门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提取和储存

第五条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标准为每吨原煤产量5元,按月提取。  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为准。  
第六条 社会负担沉重、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炭生产企业,可根据其盈利水平、矿山服务年限和转产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两年试点期内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50%。  
第七条 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山西各分支机构)专户储存上月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   
第八条 转产发展资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转产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  1.发展循环经济的科研和设备支出。  2.发展第三产业的投资支出。  3.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支出。  4.煤矿转岗失业工人转产就业支出。  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转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补助支出。  6.职工技能培训支出。  7.接续资源的勘察、受让支出。  8.迁移异地相关支出。  9.发展资源延伸产业支出。  10.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11.其他直接与接续发展相关的支出。 、
第十条 转产发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需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转产发展资金,由企业按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监督。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转产发展资金按项目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终止经营或关闭破产进行清算时,已提取的转产发展资金如有结余,应首先用于本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结余的,补交所得税后归出资人所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转产发展资金,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按规定用途纳入企业内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和煤炭部门对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企业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本市行政区域内转产发展资金的提取、储存、使用管理情况及各县(市、区)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转产发展资金,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储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和煤炭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产发展资金挪作他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资金 办法 通知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答:太原市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保证金的运作,确保采矿权人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这个办法的出台,是依据国务院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的相关条例,并结合太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所有相关活动,包...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促进矿山生态恢复和改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

《山西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是指什么?_百 ...》
答: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山西省人民ZF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

《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山西省总结出了哪些有效的环境保护与治理的...》
答:积极开发塌陷区土地、煤矸石及粉煤灰等废弃资源堆场的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工作,严格执行“占补平衡”的征用耕地原则,是保证山西省国土资源总量平衡和生态安全的重大措施。实施矿区生态恢复工作,综合利用塌陷土地进行矸石、粉煤灰充填复垦造地,或发展养殖业、种植业,逐步发展生态产业,可使已被破坏的土地逐步...

《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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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有关煤炭的新政策》
答:5.扩大对外开放。在煤矿重大装备国产化、煤矿灾害防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煤层气开发、煤炭气化液化等领域,鼓励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和经济合作。煤炭出口调控在合理水平,增加东南沿海地区煤炭进口。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到境外开发煤炭。(二)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和煤炭企业整合 1.加强...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责调整》
答:新增的职责包括代征管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此外,税务局还将承担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管缴款工作,体现出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重视。在服务方面,税务局加强了纳税服务,致力于改进和优化服务体验,以营造更和谐的...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答:(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二)县(市、区)、市(地...

《省煤矿管理标准对现有生产矿井有何要求》
答: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第二十九条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矿区绿化和生态综合整治等要纳入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设计,并制定相应的年度治理计划。煤矿要加快绿色矿区建设,按年度考核目标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第三十条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建立群...

《请详细阐述一下 煤炭对阳泉市的影响 大虾进!!!无聊人士请走开_百度知 ...》
答:2007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省开展了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建立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以及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山西试点政策措施中,直接影响煤炭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是三项资金,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这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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