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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招 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作者&投稿:凭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和类似项目的监理经验与业绩;(二)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三)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监理招标时,该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或代理该项目监理的投标。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报价书;(二)投标保证金;(三)委托投标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五)监理大纲;(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简历、业绩、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等证明文件;(七)拟用于本工程的设施设备、仪器;(八)近3~5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以及获奖证明;(九)投标人近3年财务状况;(十)投标报价的计算和说明;(十一)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九 条监理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目标、监理措施、对工程的理解、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机构、监理人员等。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包装,包装封套上加贴封条,加盖“正本”或“副本”标记。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撤回,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第三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三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七条 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已经批复;
(二)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招标宜在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招标活动开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招标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监理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监理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服务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招标人组建的资格预审工作组负责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工作组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评审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审;
(三)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预审工作组应提交由资格预审工作组成员签字的资格预审报告,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四)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由招标人存档备查,同时交评标委员会参考。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合同签署及履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能力,管理能力,类似工程经验、信誉状况等;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等;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
(三)书面合同书格式。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
(四)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和履约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七)评标标准与方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其它辅助资料。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内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修改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售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监理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答: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序进行,以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招标活动,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独特性而制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关键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这些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答: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答: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涵盖水利工程项目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紧密相关的关键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明确指出,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防洪、排涝等项目;二是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或者国际组织或外国...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_百度知 ...》
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着重于评标标准与方法。评标流程需严格遵循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的准则,不得在评标过程中临时更改或增补标准,确保公平公正(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在同一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的评标标准必须统一,无论是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还是设备材料的评标,都应基于相同的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_百度知 ...》
答:项目监理招标不宜设置标底。第三十八条 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资源配置、监理大纲以及投标报价等五个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别赋予20%、25%、25%、20%、10%的权重,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九条 业绩和资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有关...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投标》
答: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和类似项目的监理经验与业绩;(二)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三)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监理招标时,该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或代理该项目监理的投标。第...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答:法律分析: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等。法律依据:《中华...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答: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

《水利建筑工程监理投标?》
答: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水利工程监理,指的是对水利工程项目,需要有建设项目的单位委托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企业,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水利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合同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所进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水利工程实施监理的前提是建设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修正)》
答: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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