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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17修订)

作者&投稿:项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已列入征收范围,未上市出售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楼栋各户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交款的综合平均价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已上市出售但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征收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相应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办理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手续。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对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核定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并出具意见。”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上市出售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计算方式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六、删去第十二条。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已购公有住房情况核实意见、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凭证以及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为不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提供经纪服务。”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十、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者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所购买、租用的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十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在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因互换、赠与、继承、离婚析产、房屋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等情形,导致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批工作。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

  (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三)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

  (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

  (六)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

  (七)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

  (八)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第六条 上市出售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上市出售但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再次出售当年的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的市场价格,补充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第八条 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第九条 出售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款,转入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款专户。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价款转入接收单位的售房款专户。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上市出售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第十一条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按该房屋上市出售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补充购买房屋的其余部分产权后,可以上市出售。第十二条 需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利证书、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凭证等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批准出售的审核意见。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申请经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批准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除根据房屋登记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批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意见书、土地权利证书、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等材料。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者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所购买、租用的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购买、租用公有住房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在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查、登记过程中,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

  (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三)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

  (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

  (六)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

  (七)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

  (八)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第六条 上市出售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上市出售但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再次出售当年的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的市场价格,补充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第八条 已列入征收范围,未上市出售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楼栋各户购买公有住房时实际交款的综合平均价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已上市出售但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应当按照征收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第九条 出售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款,转入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款专户。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价款转入接收单位的售房款专户。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相应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办理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手续。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对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核定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并出具意见。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上市出售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计算方式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按该房屋上市出售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补充购买房屋的其余部分产权后,可以上市出售。第十三条 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已购公有住房情况核实意见、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凭证以及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当事人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为不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提供经纪服务。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又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者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所购买、租用的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购买、租用公有住房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17修订)》
答: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向相应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办理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核定手续。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对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核定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并出具意见。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答:1、住房所有权人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不得再租用公有住房;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要求参加集资建房。2、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原产权单位缴交的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仍留存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帐户内,随房转移使用;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十条》
答:从部分省市的试点情况看,广大居民对开放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是积极支持的,这一举措对促进市场流通、刺激住房消费的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如,上海市共有20069户(其中仅今年上半年就达8963户)职工家庭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其中有约90%家庭又重新购房,平均每个家庭通过换购增加住房建筑面积43平方米,增加投入...

《求问南宁房改房如何办理交易手续》
答: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二楼)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2楼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4、完...

《已购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答: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过标准装修,且...

《请问已购公房单位不让出售怎么办》
答:如果已购公房单位不让出售已购公房可能是已购公房不符合相关条件,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2、如果不是因为不符合相关条件导致公房单位不让出售,可以和公房单位协商沟通。相关说明:以下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1...

《有房产证但是机关不配合上市怎么办》
答: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户可以上市。所以有房产证但是机关不配合上市建议及时与单位协商,如果违约,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所以有房产证但是机关不配合上市建议及时与单位...

《产权人是单位的公房能出售吗单位的公房如何出售》
答: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那么也就是说产权人是单位的公房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出售的。 2、对于已购公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你所持的产权人是单位的公房必须是经过合法的买卖手续,且能取得房本。

《什么是房改房?》
答:一、什么是房改房1、房改房又叫做已购公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2、法律依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

《南宁新经济适用房政策出台了吗?具体如何?》
答:原政策:南宁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后,3年就可以上市交易。新变化:《细则》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想上市转让,则应按照届时同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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