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暂列金,结算如何处理? 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如何处理?
合同总价如果是固定的暂列金,就不存在结算问题,把发生的暂列金转为实际发生即可;不是固定合同总价的,结算时把已经发生的暂列金项目转为实际项,其余的就不存在了。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估算总造价的20%。10版定额的暂列金额为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费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单独列项计算。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朋友您的问题我已经仔细地看过,关于投标书的报价、清单项目该填、不该填的问题,现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1,切记投标书工程量清单与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清单,不是一回事,他们之间没有联系,
1),投标书工程量清专为建设单位优化选择施工队伍之用,依据此工程量看谁报价符合业主标底(拦标价),谁就中标;
2),实际施工时必须按照施工图施工,完工时这份“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后,就叫做“竣工图纸”
3),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竣工图”计算工程项目、工程量;
4),按照“竣工图”计算的项目 - 投标书清单的项目 = 设计变更增加的项目;
5),设计变更增加的项目 * 投标书里的单价、投标书没有的单价就用定额里的单价 = 增加的结算额
2,工程结算总值 = 原来投标书的报价 + 增加的结算值 + 施工现场签证额;
法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作出明确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柱里有单中哲定并包括在工程人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由发包人视情况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约合同价款的金额都属于承包人享有,是否属于承包人享合同,也不是列入签约合同各地于施工合同的约足。本案中,清治能源公司主张双方约定承包人同甲效纳价合同,包括了曾列金额、哲估价等,但并不能说明具体斩列全额,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个人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总价如果是固定的,就不存在结算为题,把发生的暂列金转为实际发生即可;
不是固定合同总价的,结算时把已经发生的暂列金项目转为实际项,其余的就不存在了。
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