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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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源自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融合,以及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等元素,构成了历史悠久、分布广泛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在欧洲大陆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它们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了各种法律特色,逐渐发展为全球性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内部,法国和德国有所区分,分别有拉丁分支(以民法典为代表)和日耳曼分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罗马法的形成与扩展起源于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被被征服地区的居民所接受,成为首个全球性的商品生产者法律。日耳曼人入侵后,尽管实行属人主义,但罗马法得以保存并融入日耳曼法,尤其在封建制度发展后,两者融合,为大陆法系奠定了基础。
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法律研究与社会需求结合,罗马法成为西欧权威补充,经过改造,它成为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出完整的成文法,成为各国法律制度的范本,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确立。德国则在继承和学习法国经验的同时,也制定了法典,适应了资本主义时代的发展。
由于法国和德国的法律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并以其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大陆法系在19世纪和20世纪扩展至全球,影响深远。今天,大陆法系已经成为众多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欧洲,也在全球范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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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系 是指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拿破仑法典》作为传统而产生、发展的法律的总称。我国习惯称之为“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与英美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