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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起源 和英美法系的不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作者&投稿:夹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3、法律适用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5、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倾向单行法。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扩展资料: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典编纂。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第三,法律结构。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四,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参考资料:
英美法系百度百科

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 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1)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2)此外还包括某些英美法系国家内的部分地区,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又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4、二者的区别:(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2)在法的渊源方面 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在诉讼程序方面 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 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5)在法典编纂方面 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另外 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民法来讲,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并行于世界的两大法律流派,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法德法系,因其源于古罗马法而得名。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因起源于英国,并著称于英美两国而得名。罗马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即有区别,又有联系,属于辨证的统一。

一、起源

现代法律原则及流派主要是起源于欧洲大陆。从古希腊的民主和哲学,到古罗马的法律,古老的欧洲文明给世界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古罗马的开拓者,根据其需要,结合其民族特点及生活习惯,借鉴古希腊的民主和哲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西罗马帝国时期,比较有名的是篆刻在十二块铜表上的十二铜表法,对世界影响最大的要算东罗马帝国时期(又称拜占庭帝国时期)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又称《国法大全》。《国法大全》由四部分组成,古老的惯例、过去皇帝的敕令、《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等。其结构分为人、物、诉。由于帝国的扩张,罗马法的精神原则在欧洲大陆传播开来。

后期,由于马其顿民族及野蛮的日耳曼民族的兴起,野蛮战胜了文明,罗马帝国衰落了。这时,盎鲁格森民族在不列颠群岛登陆,其将罗马法的精神原则与当地的习惯相结合,产生了不同于罗马法的拥有显著特点的普通法。

英国殖民者后来,将其法律带到了美洲大陆,在美国独立后,仍遵循英国的法律传统。

二、表现形式

从形式上讲,两大法系最大的区别在于,罗马法系注重于法律的成文化,而英美法系注重于遵循先例。,因此两大法系也被称做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从一般意义来讲,成文化的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有利于法律的稳定与传播,但其也会因落后于时代发展和刻板而遭受指责。判例法由法官运用而产生,因法律人的编纂而表现,判例法有其灵活的特点,但往往不宜被人们所掌握,在没有先例可寻的情况下,也容易因法官的因素而出现不同的判决。为解决上述判例法的问题,根据英国王室法庭的判决又产生了衡平法,以对普通法进行补充。

三、不同的规定

两大法系,在法律技术上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有法律术语及概念的区别,有体例的不一致,等等。比如法律术语和概念上,对股东的追索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戳穿公司面纱制度,而在罗马法系则称为直索制度;在契约法上,普通法系称协议为契约,大陆法系称为合同。从内容上讲,契约是否有效必须考察契约是否具有约因(即对价),而大陆法系则无约因的规定。从体例上讲,大陆法系将侵权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规定在债法中,普通法系将侵权独立出来。

四、不同的地域范围

大陆法系以德、法、日为代表,包括大陆法系的起源地意大利及欧洲大陆各国,以及曾经是上述欧洲列强的殖民地国家。普通法系,以英美为代表,包括英联邦诸国及前英美殖民地国家。

中国,众多学者认为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实质上从法律技术上讲,其应属于大陆法系。

五、两者的融合

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两大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目前,世界统一市场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大,联合国对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各国之间订立了诸多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这些条约有程序上的约定,但更多的是实体法上的规定。这对于两大法系的融合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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