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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内容

作者&投稿:国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在征收或收回土地时,政府或相关部门需发布征收或收回公告,明确征收或收回的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
一、土地征收与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或相关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或收回。这些特定情况通常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在征收或收回土地时,政府或相关部门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征收与收回的程序
在征收或收回土地时,政府或相关部门需发布征收或收回公告,明确征收或收回的范围、目的、补偿标准等。同时,还需与被征收或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听取其意见,确保征收或收回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三、补偿与安置
对于被征收或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政府或相关部门需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同时,还需为被征收或收回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确保其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还规定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土地的单位需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是关于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或相关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或收回,并对相关程序和补偿做了规定。在征收或收回土地时,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情况,也需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是关于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或相关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或收回,并对相关程序和补偿做了规定。在征收或收回土地时,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如何进行?》
答: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进行处置。这主要是规定在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款当中的规定。比如说,如果因为单位撤销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原来的土地的。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如何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来进行处置。

《什么是收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 土地出让 等...

《土地收回政策》
答:收回土地一般是指国家收回原由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收回国有土地是有条件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着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

《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

《物权法的第148条中的‘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该怎样估算?‘相应的’作...》
答:《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五种,即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土地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因单位拆迁、撤消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这五种情形中后三种是土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前两种是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答:2、《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20条:国家对...

《承租的林地二十年后被划为水源保护区如何维权?》
答:关于水源地保护区在规划建设上是有严格规定的,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水源保护无关的设施,二级保护区不得新建任何对水源地保护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这种情况就属于违法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因为公共利益原因导致土地收回的,需要按照收回时的市场价进行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到期,政府提前收回如何处理》
答:根据不同的条件限制,收回有不同的情形。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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