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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历史题探究:在这个使罗马跨入伟大民族之列的历史过程中……也许还可以加上第五要素……(见下)

作者&投稿:韩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高一历史】关于罗马自然法的问题~

罗马两种自然法探析
2008-11-11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项秉忠 金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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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罗马法自然法来源于希腊哲学,但是,我们发现在罗马自然法中实际上至少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义。有鉴于此,在本文中,作者对它们的差异性进行了比较,分析了这种差异性形成的原因,并对两种自然法的历史意义做了概括。�
关键词:自然法;理性;西塞罗;乌尔比安�
中图分类号:D9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07)02-0078-04

英国著名的历史法学派代表梅因曾言:“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1]而另一位法学家更是直言:“如果没有自然法,意大利半岛上一个农民小共同体的渺小法律,绝不可能演变成为后来国际文明的普遍法律。”[2]可见,在罗马法中,“自然法”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很多学者往往只注重对罗马自然法的概括研究,却不知道在罗马实际上是存在的各种不同的自然法的,它们的定义、内涵、基础等有着很大的区别,这就很容易使大家陷入理论上的困惑。因而,为了消除这种困惑,并加深对罗马自然法的认识,本文特对罗马的两种主要的自然法展开的分析论述。�

一、罗马自然法概述�

(一)共和时期的自然法理论�
自然法的概念最早来源于希腊,罗马自然法最早的理论正是在希腊哲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在这种继承希腊哲学的过程中,西塞罗对自然法进行了系统化和理论化工作,形成了共和时期自然法理论的代表。在他的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具有如下的内涵:�

1�自然法是高级法�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它不能被废止或修改,是实在法的依据,凌驾于实在法之上。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合所有的人,是最稳定的,恒定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3]“如果法不是源于自然,……都将被废除”。[4]可见,在西塞罗看来,实在法必须与自然法保持同一性,而不能背离自然法,而如果实在法脱离了自然法,那么西塞罗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否认实在法的效力,将其废除。�
2�自然法是理性法�
根据西塞罗的阐述,自然法来源于神(自然)的理性,人和动物皆由神所创造。但是,在“众多种类的生物及其各种不同的天性中,只有一种人具有理性,能思维。”[5]在这种人与神共享理性的基础上,人能够通过自身的理性而认识自然法,从而使实在法与自然法相同一。�
3�自然法是正义的法�
西塞罗认为,法律应该体现正义,而正义并不是人的看法或者人民通过与否,也不能以
功利来衡量,而只能是自然法,他认为“如果不存在自然法,便不可能存在任何正义;任何被视为有利而确立的东西都会因对人不再有利而被废弃。”[6]�
4�自然法是平等的法�
西塞罗认为,不管哪个民族,都是具有理性的,甚至于包括野蛮民族都能认识到神的存在,人人都具有理性因而是平等的。在他的《论义务》中,他甚至认为奴隶也应该可以享有权利。�

(二)帝制时期的自然法理论�
公元前27年,屋大维被尊称为“奥古斯都”,创元首制政体,成为罗马实际上的第一个皇帝,历史学家一般将此时开始的罗马政体称为帝政时期。在这个时代,罗马法学开始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景象来,很多法学家也对自然法进行了研究。但是,在帝政时期,乌尔比安的自然法理论具有很大的代表性,他的学说在东罗马时期仍为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所采用。乌尔比安的自然法是这样定义的:“自然法是自然教授给所有动物的法律。事实上,这一法律不是人类专有的,而是所有诞生在天空、陆地或者海洋的动物的。由它产生了我们称为婚姻的男女的结合,由它产生了生殖和养育子女。的确,我们看到其他动物也被评价为这种法的内行。”[7]由此可见,在乌尔比安(或者也应该包括优士丁尼本人)看来,自然法包含了如下几个内容:第一,自然法是人和动物共同的法,它的范围跨越海、陆、空的所有动物,而并不为人所专有;第二,动物和人都是自然法的主体。第三,婚姻、生殖和养育子女制度来源于自然法,构建了一个实在法模仿自然法的关系,即法自然的思想。这种自然法,以我们现在的角度看,就是一个动物界的客观规律。�

二、两种自然法理论的比较及原因分析�

(一)两种自然法理论的比较�
通过上面的概述,我们发现在共和时期和帝政时期,两种最具代表性的自然法理论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1�两种自然法中,对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地位方面存在分裂。在共和时期,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具有高级法的地位,是评判实在法善恶的标准和赋予其是否有效的来源;而在乌尔比安的自然法中,我们通过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发现,它与市民法、万民法并列,以理想法形式存在,也是实在法模仿构建的对象,但它效力却不是绝对的,当它和罗马社会普遍存在的奴隶制度发生冲突时,乌尔比安为其辩护“奴隶制是万民法的制度,某人据之违背自然地受制于他人的所有权。”[8]可见,万民法可以违背自然法原则而生效,这也就说明在建在人格不平等基础之上的罗马市民法、万民法的效力往往比自然法要高。�
2�两种自然法理论对其适用范围各有不同。在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是自然理性所制,它适用于人类之间,而动物并不具有主体地位,而是一种客体,他说“为了人类的福利和需要,自然赋予人类无比丰富的东西,以至于生成的一切似乎是出于精心安排,而非偶然地产生的;而且不仅是那些生产了水果和粮食的土地,此外还有牲畜,很明显,它们产生出来一部分是为了供人役使,一部分是为了供人享受,一部分是为了供人作食物。”[9]西塞罗的这种理论明显的带有人类中心论的性质。而在乌尔比安的自然法理论中,情况恰恰相反,它适用的主体范围较西塞罗的理论大大扩大,它不仅超越了人类的界限,赋予动物和人一样的品格,还予以高度评价,称它们是自然法的“内行”。�
3�与第二点相联系的是,我们可以得出另外一个区分,两种自然法在本质也发生了变化。在西塞罗理论中的自然法本质上是一种理性法,它由自然理性创造,可以为人类理性所发现,并适用于理性的人类之间;但是乌尔比安的却是与非理性的动物共有的,它并不具有绝对的理性性质。�
4�两种自然法的哲学基础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在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中,它的内容是以斯多亚派哲学为基础的。斯多亚派是希腊化时代产生的,为芝诺所创,它的基本理论主张认为天命(上帝、世界理性、罗各斯)是宇宙的最高原则,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包括人和动物都被其绝对地决定,但人与动物相比,人的灵魂比动物的要高级,它在人出生的时候到人身上,又能传下去;人的灵魂具有各种心灵功能,而且具有理性,人的理性和世界理性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一个人遵循理性行事,就是服从世界理性,而顺从这种理性生活的结果,人也就有了德性,也就有了正义。同时,这个学派还认为由于人人都具有理性,因而人与人也是平等的,也就是人人皆兄弟的关系。可见,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基本上是斯多亚派理论的翻版,所不同的仅仅是他将斯多亚派理论从哲学上脱离出来,而与法学理论结合,使其更具体化,因此,一般哲学家都将西塞罗归为中期斯多亚学派的代表,是有一定道理的。而在乌尔比安的自然法理论中,它的哲学思想根据徐国栋老师的研究却是来源于毕达哥拉斯和恩培多克勒的灵魂不灭和灵魂的轮回转世学说。他们二人的基本主张都认为,灵魂是可以独立存在的,人的肉身死亡后,人的灵魂并不消亡,而是寄居在各种生物之内,因此,各种动物体内是寄居着人类的祖先的。所以,在他们的哲学派别中,是禁止食用动物和大豆(大豆含有高蛋白),动物也被认为是人类的朋友而受保护。毕达哥拉斯和恩培多克勒学派曾分别在南意大利和西西里岛传播学说,可见,认为乌尔比安的自然法理论受他们二人学说的影响的论断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依据的。�
通过上面的比较,我们发现,这两种自然法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而共性却相当的少,如果真的要找出他们之间的共性的话,本人以为是可以从西塞罗和乌尔比安都采用“自然法”这个词的形式上去归纳的,但也只能限于此。两种自然法这样一种巨大反差,而缺乏共性的局面,告诉了我们形成于罗马共和时期和帝政时期的两种自然法并没有太多的“血缘”关系,他们之间的演变不是一脉相承的发展,而是各自独立的。那么,它们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为什么会形成两种不同的自然法呢?本人在下面的论述中对此展开分析。�

(二)原因分析�
本人以为,罗马之所以在不同的时期产生两种不同的自然法,其实就是为什么在罗马共和时期的自然法没有在帝政时期继续发展,以及为什么会在帝政时期乌尔比安会创立一种全新的自然法问题,我们回答了这两个问题,也就对罗马两种自然法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豁然开朗了。�
1�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没有在帝政时期继续发展的原因�
(1)西塞罗理论的本身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如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集高级法、理性法、正义法、平等法于一体。不可否认,这种理论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它体现了我们现代法律所追求的种种理想,但是却脱离了罗马当时的具体背景。罗马是一个有奴隶的社会,罗马私法中的人法部分是建立在人格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奴隶无人格已成为法律事实,而西塞罗宣扬的自然法认为人因有理性而平等,奴隶也是享有理性的,自然他们也应该享有与罗马市民一样的权利,这种现实与理论的脱离,使其理论大打折扣。从另一方面而言,罗马的奴隶制度显然是一种不符合西塞罗所谓的自然法的实在法,按照违背高级法无效的原则,罗马私法以人格不平等为基础构筑的法律大厦必将面临一种倒塌而必须重新构筑,这显然也是行不通的。此外,西塞罗认为最好的政体需要最好的法律,他的自然法必然和共和国理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反对个人立法,否认个人立法是正义的法,当帝制成为事实后,这种理论不可避免地要和帝政时期的皇权集中的政治现实发生冲突,这也就导致了其理论在帝政时期难以发展。�
(2)西塞罗自然法理论被万民法理论的消融。罗马自第一次布匿战争,就开始了向海外扩张,在这种扩张的过程中,罗马人也与外界进行着各种贸易,由于罗马国家开始只有罗马人才享有市民权,因此当外邦人与罗马人进行各种交易的时候,并不适用罗马人自己的市民法,而只能从双方都能接受的贸易规则中寻求调整他们之间的法规范,这种情况促使了万民法的产生。早于乌尔比安的法学家在构建这种万民法理论的时候,他们发现这种法确实和西塞罗所言的“一种永恒的、不变的”、“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的”自然法一样。于是,他们毫不犹豫地将西塞罗主张的自然法的理论移植到万民法的理论中来。在个移植我们可以从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对万民法的定义和论述中得到论证。�
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G.1.1中,他是这样论述万民法的:“所有受法律和习俗调整的民众共同体都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是他们自己的法,并且称为市民法,即市民自己的法;根据自然理性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循,并且成为万民法,就像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因而罗马人民一方面使用它自己的法,一方面使用一切人所共有的法。”[10]在这段文字中,我们发现,他的万民法的理论跟西塞罗的自然法的定义具有很大的相同,具体表现为:第一,万民法和自然法一样,也是理性法,是自然理性产生的;第二,万民法的适用范围为所有的民众,它和自然法的适用范围并无差异。而对于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关系问题上,G.1.83规定了“法律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在任何情况下均改变不了万民法的规则。”[11]由此可见,在盖尤斯的法的分类中,万民法是否可以决定市民法的效力问题上,万民法和市民法各自独立,但显然万民法对市民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G.1.84和G1.85段落中,我们看到就一个女罗马市民同他人的奴隶结合,以及一个女奴和一个自由人结合,他们的所生的子女的身份问题,因市民法的规定违反了万民法的规则——所生子女随母的身份,而重新依据万民法做改革的规定。可见,万民法对实在法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但是,盖尤斯的万民法对西塞罗的自然法并不是全盘接收,而只是部分地吸收并加以改造,他在G1.52以万民法的规定解释了奴隶制度的合理存在,同时,在总体上而言,也没有承认万民法相对于实在法的高级法的地位。可见,他已经发现了西塞罗自然法理论与现实社会的脱离因而对其进行了改造,而这种改造无疑是成功的。这种改造的结果就是西塞罗的自然法成为具有理想的法——万民法,虽不具有高级法的效力,但对实在法却可以是一种指引。因此,后世的一些法学家认为盖尤斯的万民法实际上也就是自然法。�
2�乌尔比安创立新自然法理论探析�
对于乌尔比安之所以创立新自然法的原因,我本人以为,是罗马人对实在法之外寻求理想的法的一种偏好所致,这种偏好也就是由帝政时期法学家对理想法和实在法二分的一种习惯。万民法的产生基本上是属人主义的法律原则适用结果,当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赋予罗马帝国境内全部居民以罗马市民权的时候,万民法无所障碍地通行于帝国境内。同时,市民法也因被万民法的同化,逐渐和万民法归一。这种情况下,盖尤斯的万民法理论又成为了一种新的以实在法形式存在的万民法,而不再作为一种理想的法存在。这种情况将导致罗马的法的分类中,只有一种单一实在法的存在,于是,乌尔比安作为卡拉卡拉皇帝时代的人,提出一种新自然法以指引实在法的发展也就成为时代的需求。�

(三)小结�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罗马共和时期,自然法的发展呈现出两条脉络,其分别是:一条是:共和时期作为高级法的自然法→帝政时期作为理想法的万民法→作为实在法的万民法;另一条却是乌尔比安为构筑一种理想法而首创的自然法理论。这也就告诉我们这两种自然法截然不同的原因所在。�

三、两种罗马自然法的历史意义�

罗马这种在共和时期和帝制时期存在的两种自然法,因为不是同一的继承演化关系,因而对于他们的历史意义很难做统一的分析。我们来分别讨论。�
第一,就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而言,他的理论在和乌尔比安的自然法理论相比是相当进步的,他的这种肯定自然法作为高级法的理论,对后世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对罗马而言,由于时代所限,它的作用相对要少一些。但是,不可否认,当他的理论被盖尤斯借鉴吸收改造为万民法之后,它的实践性也大为提高,随着罗马早期的市民法向着万民法靠拢,以万民法为指导的时候,无声无息地加入了很多平等、正义的因素,因此很多皇帝对虐待奴隶的行为进行了改革,扩大了市民权的主体范围。这是盖尤斯对西塞罗的自然法采取的“以退为进”的重要贡献。另一方面,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实质上也给罗马法的发展注入了很大的活力。罗马早期的市民法是一个相当封闭的法律,程式繁缛,而万民法却具有很大的自由形式,市民法在万民法的影响下,一些旧制度逐步被改革,产生了一种具有灵活性的法律制度,这也是罗马法之所以在当时成为最为先进的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就乌尔比安的自然法理论而言,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就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动物权利的争论而言,它的自然法突破了西塞罗的自然法以理性构建的人类中心论,可算是罗马最早的就动物权利法律宣言了,他的理论告诉我们在罗马帝国时代就存在动物是否享有权利的理论争论,同时也是我们保护动物立法可以借鉴的经验之一。�
此外,我们发现乌尔比安对自然法的地位和盖尤斯对他的万民法地位是做同样的处理的,乌尔比安的自然法是平等性主体范围更大的法,也不承认奴隶制度,它这种理想法是比盖尤斯的理想法更为先进的法,它对罗马法的作用可能比盖尤斯的万民法的影响更大。

〔参考文献〕�
〔1〕 〔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5.
〔2〕 〔英〕登特列夫著.李日章译.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香港: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8.�
〔3〕 〔古罗马〕西塞罗.王焕生译.论共和国论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20.
〔7〕 〔古罗马〕优士丁尼.徐国栋译.法学阶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
〔10〕 〔古罗马〕盖尤斯.黄风译.法学阶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在这里自然理性的原来拉丁文是naturalis ratio黄风教授将其翻译为自然原因,本人以为以自然理性更容易理解,将其修改。��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温州平阳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明




原作者:不详
来 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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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选AD,C不知道是不是的哦?

1.不成文法;
没有明确规定,贵族任意解释,损害平民利益
2.十二铜表法;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保护了平民利益,缓 和阶级矛盾;
不完善;仍主要维护贵族利益
3.统治疆域扩大,公民法已不适用
更万备;维护统治
4.查士丁尼编的叫什么法全的吧...忘了
5.忘了
6.......

(1)罗马法
(2)对于职责和权力的明确设定,使得公民可以在一个理性的框架之下行动,平衡了各派势力的诉求,维持了罗马国家的稳定。
(3)法律至上的原则,因为在基督教的概念中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罗马法诞生于耶稣创教之前,这里面就不掺杂宗教的因素,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影响着后来欧、美、中资产阶级对于法律的诉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践踏法律。

(1)理性的法律(2)人文理念:是平民长期与贵族斗争的成果;积极意义:保护了大部分罗马城邦内的平民的利益,限制了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同时维护了城邦得到稳定。(3)罗马法的建立成为今后欧美各国法律制定的蓝本,为欧美各国制定法律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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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题,因为公民法和万民法和题目中的“国际法”强调的是对于帝国内的不同国籍的人一视同仁,都适用,所以强调了人人平等,因而选D。p.s.罗马法蕴含西方的法律精神,而此时的社会中奴隶还不算是人,是有历史局限性的。但对于自由民依然是强调平等的。第二题,演进我认为是统一的意思。公民法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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