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上物权变动的一个问题,高手进! 民法高手进!物权法第9条与第15条差别在哪里?
作者&投稿:歧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民法中,物权变动是不是主要指所有权的变动?他物权的物权变动是怎么变动的?~
这个有两种情况
第一,这个房子是张某建造的,没经过登记,但是所有权是张某的,这一点是我国物权法所保护的,既然没经过登记,所以抛弃肯定不用进行登记
第二,这个房子是张某买的,这就必须经过登记所有权才算是张某的,那抛弃就必须要进行注销登记
不对的 直接看《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所以消灭也是要登记的 可能是注销登记
登记是什么东西,这种制度有什么用,你都没搞清楚。
回一楼,这个根本不分情况!你没学好民法,别来误导学弟学妹。
回二楼,你比一楼还不行。
登记是什么,登记是1.不动产物权变动时2.取得不动产权的原则性生效要件(不要老看分则,总则的内容是很丰富的)。
没有以上两个条件,登记是无从适用的呀。
楼主你自己仔细想想吧,有些东西不能到百度这样的地方问,问了你以后会成为一个法律表皮的徘徊者。
抛弃所有权时可以不用登记,登记只是对抗作用。就像说,如果因房屋倒塌压到人了,人家要求你赔偿,但是登记机关登记的的房屋你的所有物,你得承担侵权责任。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是物权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则为物权的得丧变更;就法律关系而言,是指人与人之间对于物之支配和归属关系的变化。物权变动直接指向的是四项权能中的处分权,但是他物权是否存在物权变动和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力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的质权行为算不算物权变动是矛盾的,就他物权是可以存在变动的,比如质权撤销。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力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的质权行为不算是物权变动,只是设置担保物权的行为。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第九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既未经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行为无效;第十五条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合同变生效,如果登记的,物权不会发生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力,但是双方订立的合同仍是有效地。也就是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合同的,合同的生效不一定发生物权行为;没有发生物权行为的合同也不是当然无效。
希望对你有用!
这个有两种情况
第一,这个房子是张某建造的,没经过登记,但是所有权是张某的,这一点是我国物权法所保护的,既然没经过登记,所以抛弃肯定不用进行登记
第二,这个房子是张某买的,这就必须经过登记所有权才算是张某的,那抛弃就必须要进行注销登记
不对的 直接看《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所以消灭也是要登记的 可能是注销登记
登记是什么东西,这种制度有什么用,你都没搞清楚。
回一楼,这个根本不分情况!你没学好民法,别来误导学弟学妹。
回二楼,你比一楼还不行。
登记是什么,登记是1.不动产物权变动时2.取得不动产权的原则性生效要件(不要老看分则,总则的内容是很丰富的)。
没有以上两个条件,登记是无从适用的呀。
楼主你自己仔细想想吧,有些东西不能到百度这样的地方问,问了你以后会成为一个法律表皮的徘徊者。
抛弃所有权时可以不用登记,登记只是对抗作用。就像说,如果因房屋倒塌压到人了,人家要求你赔偿,但是登记机关登记的的房屋你的所有物,你得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