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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作者&投稿:夷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物权是当事人可以排他性的使用东昌或者不懂产的权利,当然,物权的分类不仅仅只限制于动产与不动产。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那么民法典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今天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发生从自物权人看,即为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契约和不动产物权抛弃,既为法律行为之一种,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即难以发生。在物权契约之情形,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乃双方当事人债权意思表示合致的结果。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意思表示一致,加上不动产物权登记,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转让的债权合同难以成立,物权变动无由发生。在不动产物权抛弃的情形,尽管此系单独行为,也必须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否则不生不动产物权抛弃的效力。
      (2)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物上法律关系明确,具有权利表彰及宣示功能。在形式主义法制下,登记被采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称为登记要件主义。如不登记,当事人纵订有契约,在法律上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不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事项,纵在实体上存在着由于登记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也不得以其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效力。
      (3)须以书面作成。
      不动产价值巨大,其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关系当事人利益较大,当事人各方都应谨慎从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易,以杜绝纠纷。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缔约时审慎衡酌,避免轻率决定,并作为证据保存,同时也便于登记实务上的操作,提高登记的正确性,确保登记簿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与事实上所应存在的实质及终局法律关系完全相符。关于不动产物权抛弃等单独行为应否以书面为之,我认为,不动产物权抛弃等单独行为同样攸关当事人之民事权益,为示慎重,宜以书面为之。另外,法院判决可以代替书面形式,在未订立书面契约的情况下,买受人或权利人可直接起诉出卖人或因约定而负有义务之人办理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移转或设定登记,在取得出卖人或该义务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移转或设定的胜诉生效判决后,即可持此项判决单独请求物权变动登记,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效力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新规定》
答: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新规定: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4、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司法解释一》
答: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第十八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第十九条转让人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

《民法典228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什么发生效力》
答:《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进行讲解。其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物权的法律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

《民法典226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什么发生效力》
答:法律分析:该条是动产物权观念交付的一种形式。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23条》
答:动产经将其占有转移质权人,始为出质。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的设定,因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而发生效力。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继承了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

《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答: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

《物权发生变动的时间》
答: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答: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

《中石化的物权单可以转让吗?》
答:中石化的物权单可以转让。保证物权可以转让,保证物权属于担保物权,是从权利。如果主债权转让的,则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以外,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因此保证物权也随着主债权一并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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