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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都有哪些 我国税收法律主要分为哪三大类?

作者&投稿:端木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税收法律主要分为三大类
1.流转税类
2.收益税类
3.行为税类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95%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

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

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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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一般是给特定行业或者特定地区的,说行业可能对大家帮助不大,因为从事特定行的人比较少,再一个从事该行业的人肯定是知道本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我这里推荐一个税收洼地,适用于大多数行业,只需要在我工业园区注册新公司,即可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70%的税收奖励政策,这个是国家级的总部经济政策,合法合规的,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4、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税[2013]106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光伏发电。财税[2013]66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风力发电。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 ,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居民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9、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2、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的优惠税率。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8、国务院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6、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7、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0、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1、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12、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3、对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1).饲料。

免税饲料的具体范围包括:

A、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产品。

B、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C、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D、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国税函〔2005〕1127号规定,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E、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农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3).有机肥。(财税〔2008〕56号)政策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滴灌带和滴灌管(财税〔2007〕83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税率为13%。同时,第十五条规定,除列举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6)、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7)、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1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一是军队用粮,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是救灾救济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要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是水库移民口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企业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政策。

15、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则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税〔2015〕97号,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16、“公司+农户”模式销售畜禽。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8号公告规定,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7、农业产品

(1)、边销茶。财税[2011]89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2)、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7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a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b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3)、蔬菜批发、零售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4)、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5)、动物骨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规定,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6)、 牡丹籽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规定,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杏仁油、葡萄籽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规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8)、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年度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且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0、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1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限额减免个人所得税。

12、月平均安置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持有《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多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其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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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的税收优惠》
答: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於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参考资料《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三)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1.外商...

《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及疑难问题案例精解目录》
答:以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的税收政策。第二部分:法规摘录汇编 这部分详细列举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总则,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总则中,一般规定了收入形式和扣除标准,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财产转让、股息收益、利息收入等。具体章节详细解析了如何计算收入、税费扣除、损失扣除...

《高新企业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怎么享受》
答: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能否同时享受两项低税率优惠?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汇编》: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

《企业复工,税收交通养老减免政策汇编》
答:各地政策 除了国家的财政部,交通部,税务局,人社部还有工信部和银行等部门联手推进企业复工开工,同时各个地方也出台了不同的优惠政策和规定,其中来自山东省,浙江省,河南省的优惠政策都很有力度也很具体,比如杭州为鼓励企业员工复工,在做好防疫的同时,还资金补贴支持企业召回员工上班。而山东省从企业...

《台商在大陆投资的优惠政策》
答: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本书全面、系统地将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对台胞投资的管理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了集中的整理和汇编;内容详实、权威,为台胞前来祖国大陆投资、考察,发挥了明快、简洁的引导作用。来源: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 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本书...

《个人转让知识产权 税收优惠》
答:个人转让著作权税收优惠政策是免征增值税,只收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对个人转让著作权的,还是免征增值税,而个税方面,征收计算有两个办法,转让收入不足4千的,扣除800元后乘以20%。如果转让收入超过4千,则有另外公式计算。一、个人转让著作权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个人转让著作权享受免征营...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答:此外,高新区对园内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无费管理,仅需纳税,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企业通关流程便捷,可享受提前报关、联网报关等服务,并提供上门验收、加急通关和担保验收等快速通关措施。详细优惠政策可参考《长沙高新区政策汇编》。这些措施旨在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助力其在高新区内蓬勃发展。

《关于房产企业投资新农村建设安置房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
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种:除上述行业以外的营业税,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契税,车船使用...

《生产金针菇的企业应交纳哪些税》
答:公共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免税收入政策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请给我发一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及税务减免政策》
答:税收法规汇编优惠政策类一、亏损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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