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土地出让环节如何衔接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衔接办法如下:
共同完成权属确认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房屋进行权属调查的同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要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边界进行权属调查。可由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测绘公司,并在行政许可科、地籍科等有关科室业务人员的配合下,对照收集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地籍档案等权属证明资料,共同进行现场权属调查和勘测定界,完成权属确认工作。
不必单独报批收回土地手续。被征收房屋价值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那么房屋征收部门的补偿决定已将土地价值包含在征收房屋价值中。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必再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另外进行土地补偿。
以“平地”为拆除标准。土地收回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并将拆除的残渣清理干净,完成土地平整标准。
按被征收人意愿落实征收补偿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和房屋征收部门集体决策,共同拟定招拍挂出让方案,将房屋征收补偿的落实任务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出让方案中体现出来。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补偿费、过渡费等费用待土地出让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申请,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补偿费用;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政府将以同等房屋产权面积的成本价(楼面地价加上建筑重置价)回购土地受让人的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报批招拍挂出让方案时,招拍挂出让方案要附上《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关于征收与补偿实施情况的说明》
三部门配合完成资金运作。为体现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房屋征收、国土资源及财政三个部门须密切配合完成资金运作。财政部门都要根据《土地出让清算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房屋征收成本和土地开发出让成本,分别拨付给房屋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再将房屋征收成本支付给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