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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作者&投稿:凭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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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变县城基础设施落后、布局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的现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加快推动沁源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 (一)桥西街以南、胜利路以西、丁城渠以东、南小河以北;(二)桥西街以北、丁城渠原址以东、齐泉街以南、太岳中学西围墙以西;(三)胜利路两侧范围。

三、征收部门

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产权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认定以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依据;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二)房屋性质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

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凭证,由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

(三)经营性、生产型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具备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房屋批准或登记为经营、生产用途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可证明其从事经营行为的,认定为经营性、生产型房屋。

(四) 住宅 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不能提供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房屋批准或登记为经营、生产用途的证件,但实际自 2021年7月5日《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大县城建设改造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之前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可证明其从事经营行为,经住建、自然资源和市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情况客观真实的,认定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为认定依据。因客观原因,无上述证件者,由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征收与补偿方式及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原则上以产权置换为主。

(一)产权置换

1.非住宅房屋

征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因征收导致无办公场所或影响正常生产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给予补偿或异地安置。

被征收土地属有偿出让的,评估后按剩余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2.庭院式住宅房屋

庭院式住宅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加地上二层建筑面积按 1:1置换;没有产权证书但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加地上二层建筑面积按1:1置换;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使用面积的90%加地上二层建筑面积置换。

三层及以上框架、砖混、砖木建筑物分别按照 15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地下室按 1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因庭院式住宅实施占地补偿,地上一层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包括大门、水井、厕所、窨井等)及地下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等均已包含在占地补偿中,不再另行补偿。

3.单元式住宅

已办理产权登记或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元式住宅以登记的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按 1:1.1置换;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单元式住宅,以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1.09置换。

国有土地上单元式住宅地上配套砖混、砖木用房按照 1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地下室按照1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4.置换房的选择

置换房为单元式住宅,遵循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根据签订协议先后顺序在下列置换房源(期房)中选取置换房,并结算房屋差价。

( 1)县城桥西街以北、丁城渠以东、齐泉街以南、太岳中学西围墙以西(旧公安局地块)。该地块占地约1.97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64万平方米,共318套。

( 2)县城人民路以东、任之恭小学以南、沁园路以西、南外环以北(定兴佳园B区)。该地块占地约3.0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12万平方米,共462套。

( 3)沁河镇城西村宋家窑地块。该地块占地约9.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9.52万平方米,共1356套。

5.面积差异处理

被征收人选择置换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以最接近可置换面积为准。

( 1)被征收人可置换的总面积大于置换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向被征收人按置换房成本价3657元/平方米予以货币找差。

( 2)被征收人可置换的总面积不达置换房总面积的,不足部分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置换房成本价(3657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补缴;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置换房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

(二)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自《通告》发布日起,征收范围内抢修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经营性补助、装修补偿费、奖励费

1.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搬迁包括迁出和迁入,两次共计 2000元,一次性支付。

认定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的经营面积除按住宅置换补偿外,另行一次性给予该房屋认定经营面积 50元/平方米的搬迁费。

2.临时安置过渡费

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最长为三年,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退交房之日起计算,至被征收人置换房交房止。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认定的建筑面积 10元/平方米/月计算,首期费用按十二个月支付,之后按每六个月支付一次。

置换房交房后另行补助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3.经营性补助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认定的经营面积除按住宅置换补偿外,再给予该房屋认定经营面积 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助。

4.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5.奖励费

在征收部门规定的第一限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退交房的,按征收补偿协议书确定的建筑面积 4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第二限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退交房的,按征收补偿协议书确定的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超出限期不予奖励。

六、住房保障

征收城镇低保或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房屋,其补偿面积不足 6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按不小于6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定向安置。

七、强制执行

对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又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对弄虚作假,阻碍、拖延和破坏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煽动闹事、通过网络等发布不实言论、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谩骂或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凡违反相关规定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其他

(一)本方案实施前已开始尚未结束的房屋征收及改造等,其补偿可按原方案执行。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认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认定,其他部门不得越权认定。

(三)本方案由沁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中提到的 “一层”、“二层”、“三层”等均指地上一层、二层、三层,不包括地下。

本方案提到的 “地上二层建筑面积”仅指地上第二层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上一层。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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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价格: 价格待定

楼盘 地址: 沁县明威路与沁州黄南路交叉口

楼盘电话: 400-818-0066 转 075741



《沁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答: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不能提供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房屋批准或登记为经营、生产用途的证件,但实际自 2021年7月5日《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大县城建设改造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之前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可证明其从事经营行为,经住建、自然资源和市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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