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内个人使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请问境内企业向境外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是不是免交营...
作者&投稿:段干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外企业或个人 在境外使用 需要缴纳营业税 对还是错 为什么~
“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在境外不缴纳营业税”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但是自2013年8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是对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征税的,但是106号文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免税。
因此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可能是基于国家的鼓励政策,免征增值税。
如果境外企业无国内常设机构,且完全发生在国外的,应该是免营业税的;如果发生在境内的,个人要替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后才能付汇出去,也就是叫代缴税金,不知对否?
C境外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内个人使用
境内石油公司销售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
公积金111112定点单位
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经营特许权、商誉等。这些无形资产中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就有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下的“技术转让服务”包括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其相关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下的“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即属于该范围。“文化创意服务”项目下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营改增”后,企业增减这些无形资产(即转让所有权)或者转让其使用权时都要按增值税应税服务计算增值税。但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3又规定,在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该部分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的价款不能免征增值税。
从上面分析可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及相关服务在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转让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为营业税中转让无形资产是对受让方在境内的情况,根据旧政策,境内企业向境外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交营业税。根据现在政策,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已经改征增值税了,但向境外转让免征增值税。
接受方在境外,提供方在境内的转让无形资产属于免税的范畴,所以不征税。“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在境外不缴纳营业税”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但是自2013年8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是对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征税的,但是106号文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免税。
因此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可能是基于国家的鼓励政策,免征增值税。
如果境外企业无国内常设机构,且完全发生在国外的,应该是免营业税的;如果发生在境内的,个人要替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后才能付汇出去,也就是叫代缴税金,不知对否?
C境外企业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内个人使用
境内石油公司销售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
公积金111112定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