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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长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管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维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勘查包括:区域地质的调查;海洋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及其他地质的调查、勘查。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地质勘查应当遵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统一管理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对地质勘查实行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地质勘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质勘查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地质灾害。

  在地质勘查中发现有文物、文化古迹或者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遗迹、地貌景观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地质勘查活动,不得损坏地质勘查设施和标志。第二章 勘查资格管理第七条 从事地质勘查及地质勘探工程、地质测绘和各类样品的采集、加工和测试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省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格登记手续,领取相应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并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出租、出借。

  省外的地质勘查单位进入我省进行地质勘查活动,必须到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勘查资格备案手续。第八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资金;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原核发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合并、分立、重组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晋升或者降低资格等级。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持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检验。未接受年检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自行失效。第三章 勘查登记管理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质调查或者地质勘查登记手续,领取地质调查证或者勘查许可证。

  从事地质设备、地质方法试验的,在向试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后,不再办理地质勘查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勘查的,被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作出资勘查的,合同约定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地质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勘查范围的复核意见;

  (五)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六)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七)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八)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对申请探矿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探矿权申请人。不准予登记的,应当告之理由。

  探矿权申请人在接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还应当缴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费用。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国家及本省经济发展有重要价值的勘查区块或者矿区,国家优先勘查、开采。第四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和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的行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地质环境的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
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国有矿山企业和跨行政区域、异地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行业管理。
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维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八条 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的年度计划,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省计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省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下达。第九条 矿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应当按照国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国家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由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取得探矿权。其探故权由国家享有。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地质勘查资格。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的,应当核减其勘查面积。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进行勘查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勘查成果档案资料,避免重复勘查;
(二)按照批准的勘查区域、勘查项目、勘查阶段和期限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对符合边探边采规范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探矿权人在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边探边采;
(四)在勘查主要矿种时,对共生、伴生矿种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六)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由矿产资源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七)勘查作业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井、探矿孔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经两年以上勘查,对已完成勘查的含有开采价值矿体的区块,可以向勘查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保留,保留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二年。
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停止勘查活动,但必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取得费用。第十四条 对有争议的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报省计划部门裁决,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裁决监督执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管理,规范地质勘查行为,维护地质勘查投资者和勘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事地质勘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工程地质勘查的管理,另作规定。第三条 地质勘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其他组织或个人来我省投资进行地质勘查。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对地质勘查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地质勘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地质勘查管理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编制地质勘查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地质勘查资金;
  (四)负责地质勘查综合统计;
  (五)参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审核或审批工作;
  (六)负责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七)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和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
  (八)负责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地质勘查成果的管理工作;
  (九)对地质勘查成果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
  (十)查处地质勘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质勘查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地质勘查中发现有文物、文化古迹或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地貌现象时,应当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勘查设施和标志的义务。发现危害地质勘查设施和标志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第八条 对群众报矿和保护地质勘查设施、标志有突出贡献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九条 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资质审查手续,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领取相应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一)区域地质和海洋地质的调查;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和水气矿产的勘查;
  (三)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的勘查;
  (四)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
  (五)地质勘探工程;
  (六)岩石、土壤、矿物、水质、气质的分析、化验、鉴定、测试和选冶试验;
  (七)地质测绘。
  本省区域外的地质勘查单位进入本省进行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地质勘查资质进行认证、注册。第十条 地质勘查单位分立、合并以及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原核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地质勘查单位的勘查能力发生变化后,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照国家的规定条件晋升或降低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并按期接受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检验。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第三章 项目登记管理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进行基础性、公益性的区域地质和海洋地质的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的调查,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的调查;进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水气矿产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质调查或地质勘查项目登记手续,领取地质勘查许可证。

《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本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和...

《丰宁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答: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劳动、安全、环保、土地等部门依照有关...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2017修正)》
答: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地质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矿产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地质矿产勘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地质勘探详细资料大全》
答:常用的地球物探方法有直流电勘探、交流电勘探、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地震勘探、声波勘探、放射性勘探。 分类分级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地质...

《对地质勘查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答:五、严格地质勘查资质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研究出台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规定等配套文件,科学合理界定不同级别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加大地勘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勘查行为。六、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建...

《我国矿产勘查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支出(即用作大调查公益性与商业性的衔接)及其他重要地质勘查专项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独立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

《河北省矿产金银管理暂行规定》
答:第二章 资源管理第五条 矿产金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勘查和开采。第六条 矿产金银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国家专业地质勘探部门勘查矿产金银资源的登记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黄金(白银)管理部门或乡(镇)、村集体组织的勘探矿产金银资源的登记工作,由黄金(...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文》
答: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规划经计划部门核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易发区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经调查、勘查可能产生...

《紧把时代脉搏,提高地质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答:摘要 时代的发展对地质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愈来愈高,迫切要求建立地质档案信息化系统。本文根据河北省环境地质勘查院地质档案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建库前如何对地质档案管理模式进行剖析和分类等方面展开了探讨,提出了今后档案信息化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 地质档案 信息化系统 地质科技档案管理是地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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