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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需要登记才能设立的权利包括哪些

作者&投稿:长沙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我们知道物权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很多时候需要办理登记,但是又不是所有的无权变动都需要办理登记,因此很多人搞不懂什么情况下才需要去办理登记。下面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物权法中需要登记才能设立的权利包括哪些?
一、物权法中需要登记才能设立的权利包括哪些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来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自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知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道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知识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发生从自物权人看,即为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契约和不动产物权抛弃,既为法律行为之一种,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即难以发生。在物权契约之情形,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乃双方当事人债权意思表示合致的结果。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意思表示一致,加上不动产物权登记,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转让的债权合同难以成立,物权变动无由发生。在不动产物权抛弃的情形,尽管此系单独行为,也必须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否则不生不动产物权抛弃的效力。
      (2)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物上法律关系明确,具有权利表彰及宣示功能。在形式主义法制下,登记被采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称为登记要件主义。如不登记,当事人纵订有契约,在法律上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不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事项,纵在实体上存在着由于登记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也不得以其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效力。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规定,房产权利的变动应当登记。《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物权法(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也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也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并实行登记的强制主义。
      (3)须以书面作成。
      不动产价值巨大,其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关系当事人利益较大,当事人各方都应谨慎从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易,以杜绝纠纷。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缔约时审慎衡酌,避免轻率决定,并作为证据保存,同时也便于登记实务上的操作,提高登记的正确性,确保登记簿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与事实上所应存在的实质及终局法律关系完全相符。关于不动产物权抛弃等单独行为应否以书面为之,我认为,不动产物权抛弃等单独行为同样攸关当事人之民事权益,为示慎重,宜以书面为之。另外,法院判决可以代替书面形式,在未订立书面契约的情况下,买受人或权利人可直接起诉出卖人或因约定而负有义务之人办理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移转或设定登记,在取得出卖人或该义务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移转或设定的胜诉生效判决后,即可持此项判决单独请求物权变动登记,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效力
三、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
      1、合同签订时合同即生效,但是物权并未发生转移,因为物权的变动,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动产应交付。而交付的种类中有一种为指示交付,即所有权人指示第三方交付的行为。所以要在通知了第三方后指示交付完成,此时所有权才转移。
      2、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以上就是整理的物权法中需要登记才能设立的权利包括哪些的相内容,综上所述,其实不动产物权设立原则上需要等级,当然会有例外,而动产物权设立一般不需要登记。

《现代民法中用益物权包括哪四种?》
答: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用益物权是在所有权和...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5、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6、特别法优先原则。

《物权法与国土资源管理之三:规范土地登记 严格产权管理》
答:1914年民国北洋政府成立了“经界局”,1922年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1927年开始开展土地测量和登记,1930年6月30日公布《土地法》,该法第二编专门规定土地登记内容,如明确要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权利进行登记和变更登记,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权;土地权利在登记程序进行...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9条》
答:但除此之外,不无遗憾的是,对于《担保法》54条中的精华,《物权法》在“去”与“取”中迷失了根基———“去”多了并“取”少了,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物权法》第199条没有延续《担保法》第54条的立法基础———区分抵押权设立的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2]二是《物权法》对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体例下未经...

《论述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了哪些物权》
答:物权法定是各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例如,法律规定以动产设立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否则与现行...

《物权包括哪些?》
答:(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

《房屋抵押权是否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有效?》
答:是的,房屋的抵押权自抵押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答:此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居住权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进行登记。这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权益的得到确认。如果房屋涉及到他人的权益,设立居住权还需要得到相关人员的同意。例如,在配偶共同财产的情况下,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或者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书中加以说明和约定。最后,需要注意的是,...

《什么是物权法》
答:《物权法》目前尚处于讨论阶段,它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

《物权包括使用权吗》
答:《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是权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登记没有更正也没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物权人。我国《物权法》第16条确认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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