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名下有两处房屋,但不违反“一户一宅”政策?这是为什么? 农村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犯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资料拓展:
“一户多宅”是对多处房屋中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村住宅。比如说,某村民拥有3处住宅,其中1处是经过合法审批的,另外2处是经过继承的,那么该3处住宅均认定是合法的,就不属于“一户多宅”;还有一户村民,也有3间房屋,2处是合法的,1处是违章的,相加的面积超出该户村民所能享受的最高面积标准,那么该村民其中1处住宅就属于“一户多宅”情形了。
非法“一户多宅”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 新建住房但未在旧的宅基地上建。如果家里在新的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子,老房子却没有拆除,宅基地也还属于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旧的宅基地应该被收回。
二、不符合分户标准的一户多宅。因为对于分家立户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略有差异,多数地区采用的是“年满18周岁,结婚成家这样的标准。”。如果你不符合分户政策,还有两处宅基地并分开居住的话,那么就要注意了。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块宅基地被无偿收回。
三、骗取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
四、通过继承取得的一户多宅。这个需要重点说明一下,自己已经有宅基地的不符合继承宅基地的条件,但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所以这种情况下,在房屋倒塌或者毁损后宅基地可以被收回。而且如果征地的话,宅基地的补偿部分,继承人难以分到。
五、其他手段产生的违法建设。
农民—户拥有多处宅基地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拓展资料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宅基地
对于”一户一宅“政策,现在大家都不陌生了,但对于”一户一宅“是如何认定的,很多朋友还不是很清楚。
什么是“一户一宅”?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编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等文件的规定,“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也就是说,“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是以宅基地的数量来计算的,并不计算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村民名下有两处房屋,但不违反“一户一宅”政策,也就不足为奇了。比如,某村民在城里有一处房屋,在村里有一处房屋,那该村民名下就有两处房屋了,但只要满足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且所占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那就属于“一户一宅”。
另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拥有多处农村房屋也是不违反”一户一宅“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继承房屋致使一户拥有多处农村房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屋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在农村,很多子女跟父母是分户了的,各自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及住房,父母百年后,子女可依法继承父母的房屋。所以,在农村,因继承房屋致使一户拥有多处农村房屋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2、在”一户一宅“政策出台前所建的多处农村房屋
虽然现在农村大部分的房屋都是在”一户一宅“政策出台后建成的,但也有少部分房屋建造的比较早,那时,国家对宅基地的管理是比较宽松的,不少村民家建了多处房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一户一宅“政策出台前所建的多处农村房屋都不能算违反”一户一宅“政策。
3、因依法买卖房屋致使一户拥有多处农村房屋
虽然现在国家对农村房屋买卖进行了严格的条件限制,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房屋受让人要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但在1999前,国家对农村房屋买卖是没有条件限制的。因此,因房屋买卖造成了不少一户拥有多处农村房屋的情况。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致使一户拥有多处农村房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因为很多人家的多处房屋都是出台这项规定之前就有了的,所以就不再追究,但是如果现在想买卖也是不作数的。
村民有两处房屋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属于符合政策的。一处房屋在农村,另一处是城镇商品房。还有可能是继承遗产,缘自长辈的恩荫,所以不违反“一户一宅”的政策。
一处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即一户一宅。 法律也没有禁止同一个人有多处宅基地,所以有多处宅基地,建了多处房产,都是合乎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