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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作者&投稿:督灵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一般情况下,普通物品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交付的话物权也会随着转移,但对那些特殊动产来说要想实现物权变动的话,需要满足一定生效要件。那么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交付之后动产物权一定发生变动吗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
      第一,辅助公示方法仅适用于本有登记制度之外的其他适宜采用该方法的动产。如机器设备、电器工具、原料、半成品等(可由有关部门制定其类别目录)。至于已有登记制度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不必采用,此类动产抵押的公示,以登记为已足;无法打刻标记、粘贴标签的价值不大或体积过小、质地特殊的动产(如珠宝古玩、钻戒、项链等),也不宜采用。
      第二,辅助公示方法,应由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的同时,一并采用。也即是说,凡适宜打刻标记、粘贴标签的动产抵押权,须在登记与打刻标记或粘贴标签同时完成的情况下,方告成立,并取得物权效力。
      第三,登记机关打刻的标记或粘贴的标签,不得擅自涂销、毁损,否则,应受法律的严厉制裁。非有惩戒措施的配合,明认的标记将会失去其意义,故应赋予抵押标记或标签具有与人民法院的封条相当的权威性。对于擅自涂销、毁损抵押标记或标签的行为人,应根据情节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等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为进一步增强抵押公示的效用及方便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还可考虑将来在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联网的辅助方法公示抵押登记的内容。当然,对于网络上公开的内容以及允许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查阅的抵押登记之内容,可有所取舍,以维护抵押当事人之合理的商业秘密权益。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信息,由上可知,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以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答:特殊动产是什么?1.物权登记制度是从古罗马法中的交付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现代物权制度中,对于动产物权变动往往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而不动产之物权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而实现其公示效力。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种类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法律亦规定了登记制度。研究特殊动产...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答:动产抵押权规则的变动、权利质押规则的变动、仓单质押规则的变动。保持了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答:区分原则,张三与李四买卖合同成立;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李四取得所有权;银行与张三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而取得汽车的抵押权尚有争议;李四已取得汽车所有权,有权要求张三协助变更登记,亦有理由拒绝银行实现轿车的抵押权。

《车辆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还是以登记》
答:二、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吗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我国民事法律,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规定?如何理解?》
答: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德国、瑞士采此立法例。三是地券交付主义。又称托伦斯登记制,该制度采任意登记制,不强制一切土地都必须申请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但如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答:最后要知道,善意第三人不包括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船舶、航空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一般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依照本法规定,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因...

《物权变动原则》
答:此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笔者认为此处摘抄的原文表述有点不太严谨,既然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要件,那么在交付完成前,根本就不存在物权的变动,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意思。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包括口头合同)...

《民法典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答: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物上法律关系明确,具有权利表彰及宣示功能。在形式主义法制下,登记被采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称为登记要件主义。如不登记...

《所有权转移的判断标准》
答: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但是由于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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