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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费制度及其改革 什么是地质勘探费?

作者&投稿:纪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 [2003]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地质勘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地质勘查队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仍然担负着重要的任务。近年来,地质勘查单位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对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任务还没有完成,在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困难问题亟待解决。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1999] 37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 [2001] 2 号) 中的各项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对文件的执行情况认真进行对照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维护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三、对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 入股) 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
四、“十五”后两年继续保留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基本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给予积极支持,努力解决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问题。
五、认真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地质勘查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执行。地质勘查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纳入地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在事业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未改制为企业的,仍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的统一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落实增加工资政策时,要保证地质勘查单位与其他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工业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工作指导。支持其进行企业化改革,加大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力度,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切实加大地质勘查行业宏观指导力度。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加强对地质勘查行业的综合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完善商业性地质工作的市场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为推进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指导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结构调整,帮助地质勘查单位加快改革和发展。
八、各地质勘查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坚定改革方向,主动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目标,使地质勘查工作更加紧密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四日

相关概念 :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勘探,查明并评价工程地址情况,为地基基础设计与施工、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工程等工程地址资料提供资料收取的费用。收取部门: 地址勘探单位概述: 一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地质勘查有如下任务:1.1 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特征,地貌成因类型及地貌单元的划分; 1.2 查明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以及物理力学性质;分析和评价地基的 稳定性、均匀性,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和地基承载力指标;并 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1.3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1.4 查明建筑物附近有无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如溶洞、古 河道或人工洞穴等) 及其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供不良地质现象的防冶工程所需的计算指标及资料,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1.5 评价确定场地土类别、对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并对饱和 土、粘土、沙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断,查明有无可液化的地层,指出他们对场 地或地基的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建议; 1.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地层的渗透性、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其规律、 地表径流条件,以及地下水对建筑物的侵蚀性等。 1.7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 议; 1.8 有针对性的提出适宜的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和沉降分析等有关的 计算参数及应注意的事项。如地基条件决定需采用桩基,应提出采用何种桩 基、其相应的桩径尺寸、桩端持力层情况等,提出单桩极限承载力与计算公 式。对于地基处理应提供具体的处理方案及计算指标。 2.9 提供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坑开挖与人工降低地下水位的有关资料。分析 判定地基土及地下水在施工及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影响,并提出防治建议 等。二 现在房地产公司多采用招投标方式委托地址勘探单位进行地质勘探,而国家对地质勘探以及地质勘探单位的收费标准分别出台了《商业性地质勘查取费参考标准》、《地址勘察单位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来规范。

一、国办发[1999]37号文件下发后的地质勘探费

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这个方案中第一次对我国地质勘探费的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提出了改革,并由此带动了矿产勘查投入的一系列改变。

(一)分开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

国办发[1999]37号文件规定:“中央和省一级保留一部分承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任务的骨干力量,将其余地质勘查单位逐步改组成按照市场规则运行和管理的经济实体。”还规定:“原地质矿产部和各工业部门地质勘查队伍的地质勘查费均以1998年预算为基数(不含一次性补贴)保持不变。划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勘查队伍的地勘费,由财政部统一划转给省级地方财政……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单位离退休人员、地质勘查工作和经常性费用支出。各地应在首先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将余下的经费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企业)经费两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这是用正式文件的形式,对地质勘探费的功能作出了新的界定。

(二)国拨地勘费已经从国家层面上开始退出商业性矿产勘查

中央财政支付的地勘费,本来是作为地质工作计划的费用出现在国家计划之中。可是上述37号文件规定,在原地勘单位保留的地质勘探费基数中要用于4个方面:①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②地质勘查工作经费;③经常性费用支出;④划转基数的10%转增国家资本金。在这4种用途中,只有第二项还能体现原来设置的地质勘探费功能。但国家又不再向地勘单位下达国家计划,自然也就不会要求他们无偿地向国家提交地质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地勘费已经从国家层面上退出了商业性地质工作。

(三)矿产勘查投入已经形成多种渠道资金并存

其中有中央财政投入的地勘费专项资金和资源补偿费;有地方财政投入的专项资金和资源补偿费;有企事业投入的地勘费,包括国有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据统计,2004年,全国地勘费投入313亿元(包括油气和非油气),其中中央财政投入的14.8亿元,占总投入的4.7%;地方财政投入的10.7亿元,占总投入的3.3%;企事业投入的276亿元,占总投入的88.2%;外商投入的15.9亿元,占总投入的4.8%。在总投入中,油气投入占的比例很大,而油气主要是企业的投入。但即使减去油气投入,在非油气中,企事业投入仍然占总投入的51.8%。这是上述37号文件下达之后出现的新情况。

(四)油气矿产勘查投入机制,已经同国际惯例接轨

原来从矿产品中提取地质勘探费的办法已经终止,从2000年起,改用国际通用的办法。即在油气矿产勘查中,凡能形成生产井的,其投入转为固定资产,实行折旧;凡不能转为固定资产的,在总公司一级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当年在税前全部核销。勘查费由总公司统一核算。

综上可见,上述37号文件下达之后,矿产勘查投入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对推进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的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即某些地方政府直接掌控矿权,这是前所未有的,也可以把他们的投入方式称之为矿产勘查的第三种模式。它的运作程序是:①由地勘单位申报项目;②由政府组织专家论证;③选定后委托地勘单位承担劳务;④产出成果后证明无矿,经费核销,谁也不承担风险责任;如果有矿,其产权属于政府的,由政府出售。于是中央财政的支出,变成了地方财政的收入。对此,承担勘查劳务的地勘单位提出抗辩,说这个成果不都是政府出资形成的,在地勘单位申报项目的地质依据中,已经具备了初级矿权,只是当时并没有评估入股,现在应当算进去,共同分享矿权。从这个模式中可以看出:

第一,政府作为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经营者是不妥的,他们既是矿产勘查登记的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既享受找矿的权益,又不承担找矿的风险。这样的市场主体便与其他市场主体构成了不平等的竞争。这是市场经济规则所不允许的。

第二,地勘单位利用这种地勘费找矿,既获取了地质勘查劳务的收入,又想占有找矿成果的权益。因此地勘单位希望继续“加大政府对矿产勘查的投入”,并且想尽办法大量占有找矿地盘,待而不发,以便寻找更多的这样的机会。可是,这种做法事实上构成了勘查市场的不平等竞争。

第三,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改革,本来是政府财政资金的退出和社会资本的进入,让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可现在作为原地勘单位的地勘费大部分退出了,财政资金又通过其他名目进去了。如果财政资金投入不改变运作机制,就等于帮改革的倒忙。市场经济不是不允许财政资金进入勘查领域,问题是用什么方式进入,如果作为补贴,像财政资金补贴粮食生产那样,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了;或者作为出资者进入,以资本的形式注入给企业,也不会出现问题。

二、改革“地质勘探费”的思考

综上所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在仍然保留的“地质勘探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了。

首先,地勘费原有的功能已经不复存在,现在绝大部分已经不能用于地质工作了,即使有少量的仍然用于地质工作的,也不是为完成国家地质工作计划,而是为地勘单位改革付出的成本,他们不再无偿地向国家提交地质成果。可见,中央财政支出中仍然保留“地质勘探费”科目已经名不副实了,继续用下去,只能给人提供错误的信息。

其次,反映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的“地质勘探费”,在许多方面已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背离。比如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其产权是多元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中央财政不可能无偿向多种产权企业提供地质成果,即使是国有企业,政企要分开;再比如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是公共财政,它只能为公共物品或劳务提供费用,其中包括公益性地质工作。至于商业性地质工作,如果需要财政支持,也不能拨付可核销的“地质勘探费”,而只能通过“补贴”或国有资本的投入加以解决。

第三,正在运作的“地质勘探费”,在实践上消极作用已经大于积极作用。从地勘单位看,由于仍然是用地勘费维持,致使他们坚守“事业单位”阵地不放,难以专心致志从事企业活动,造成了“没有地勘费活不了,有了地勘费又活不好”的艰难局面;从国有矿山企业看,在“地质勘探费”仍然运作的情况下,他们继续期望国家为其提供后备资源,进而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矿山企业对勘查的投入;从探矿权作为财产权来看,正因为存在着预算拨付的地勘费,才为某些地方政府侵犯探矿权提供了借口。

总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现行的“地质勘探费”必须进行改革。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中央财政现行的“地质勘探费”基数部分,应当根据其实际使用功能一分为二;对离退休人员费用、下岗职工生活补贴和原地勘单位经常性费用,要单独划出来,继续作为事业单位经费,待事业单位改革时一并解决;对用于地质工作的费用和支持多种经营的部分,要捆在一起作为国有资本金,一次性地注入给原地勘单位从事企业经营的单位。以上两部分在中央财政上都不宜再以“地质勘探费”的科目出现,应当各自进入相应的科目之中,以反映财政资金的真实用途。

(2)中央财政用于地质大调查的“地质勘探费”,也可以改为“地质调查费用”,但只有一个用途,即用于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其项下可以分为地质调查事业费和地质调查经费。

地质调查事业费要与地质调查队伍规模挂钩,专门用于地质调查管理机关经费,以及公益性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内的人头费和经常性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在严格控制编制的情况下重新核定,并且给予必要保证,以免挤占地质调查经费。

地质调查经费要与地质工作规模挂钩,专门用于地质调查工作的费用。它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由地调队伍自营的除人头费、经常性费用之外的全部生产、工作费用;二是委托给地调队伍编制之外的全部生产、工作费用。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全部生产、工作费用,不论是自营的还是对外发包的,都应当包括设备、仪器折旧费用。现行的地质大调查设备专项管理办法(不提折旧)不可取,要提高这些设备的使用效率,必须利用经济手段,让其充分发挥作用。

(3)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支持应当继续,而且要有所加强。但是支持的方法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对矿产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包括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继续进口大量的矿产品,以节省国内矿产资源;对市场调节解决不了的问题,如老矿山的后备资源危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内矿业长期稳定发展所提供的社会效益等,都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但这种调控不应当走计划经济休制下的老路,而应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采用新的办法。主要有3种措施:

一是增加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经费,提高地质工作研究程度,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选择的靶区。同时还要加大公益性地质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二是通过“补贴”的机制,降低国内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的勘查风险,提高其竞争力,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诸如加强国内某些地区、某些矿种、甚至某些矿区的矿产勘查工作,促进矿业发展。

三是通过向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增拨国有股本的办法,增强其矿产勘查和开发的实力,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它与原“地质勘探费”的最大不同就是勘查投入需要资本化,而不是用完核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找矿效果,并同其他市场主体构成平等的竞争。



《地质勘探费制度及其改革》
答:一、国办发[1999]37号文件下发后的地质勘探费 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这个方案中第一次对我国地质勘探费的使用方向和分配方式提出了改革,并由此带动了矿产勘查投入的一系列改变。 (一)分开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 国办发[1999]37号文件规定:“中央和省一级保...

《地质勘查工作体制改革评述》
答:这两次转化,对各种社会资金渠道的地质工作来说,是通过直接交换进行的;对地质勘探费和地方财政拨款从事的地质工作来说,则是通过两次交换进行的。第一次交换是依据地质成果的无偿使用,地质成果发包单位,按照国家下达的地勘计划,从中央预算、地方财政或资源补偿费中取得的地质勘查经费;第二次交换是地质成果发包单位运用这些...

《对我国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答:地勘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应当包括三大内容,即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地勘工作的微观基础;培育和发展地质勘查市场;明确国家对地勘工作的宏观管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质勘查的微观基础,即地勘企业或地勘单位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要求,应当把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二者的...

《地质勘探收费标准?》
答:地质勘探收费标准如下: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1±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 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工...

《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改革发展趋势》
答:主要是组织制定地勘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实施步骤及主要措施;组织编制长期、中期的地勘规划与计划。这是政府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国家仍然有大量地勘费对地勘产业活动进行投入的情况下,搞好地勘产业规划与计划就更为重要。编制地质勘查规划与计划的主要任务和原则是:第一,提出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财政投融资机制改革建议》
答:为了推进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开展,保持矿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应改革现有的地质勘查投融资机制,加大财政支出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支持力度。首先,应通过对地质勘查单位直接提供财政支出支持,激励其增加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矿种和战略储备需要的重大地质普查找矿工作。其次,对于地质勘查单位...

《我国地质勘查投入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答:本文较为详细地论述了我国地质勘查投入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结论和建议。 一、我国地勘投入的主要情况分析 1.地质勘查投入总量、投资来源及变化趋势分析 1989~2004年,我国实际投入地勘工作总费用总体呈增长趋势,从1989年的6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290亿元(主要是油气投入增长的影响)。尤其是近两年,...

《关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改革》
答:商业性地质工作是相对公益性地质工作而提出来的,它主要是指商业性矿产勘查。国办发〔1999〕37号文件对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改革,主要标志就是,从此地质勘探费作为“基数”仍留给地勘单位,但不再下达国家地质工作任务。这就意味着国家财政支付的地质勘探费退出了商业性地质工作领域,其成果由地勘单位自主处置,...

《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四条 建设银行在国家财政确定的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范围内,分别对各地质勘探主管部门成立年度地质勘探费支出预算。各级建设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拨款制度,按照地质勘探工作的计划、程序、预算和进度拨款,切实保证资金供应,为地质勘探服务;同时要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促进和监督作用。第二章 ...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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