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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大狐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有什么具体内容?~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按照部门职责范围,《规定》将重点放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运营安全监管等方面。《规定》还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提出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同时鼓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

确立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施特许经营的相关规范。一是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二是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相对稳定性、公平竞争性,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且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三是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此外,《规定》还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票制票价、运营成本核算和运营补偿补贴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要求。

建立了运营服务监管体系。基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公益属性,为保障运营服务的连续性,《规定》明确要求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对于运营企业确需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分类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3月7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运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本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和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规定的线路、编号、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第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事业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优先发展、安全环保、便捷高效、经济适用的原则。

  鼓励公共汽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工作的领导,在城市规划、财政金融、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出行。第五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所需政府投入的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支付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

  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建立规范的运营企业成本费用评价监审制度,并依照评价监审成本,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

  运营企业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监审确定的成本给予专项经济补偿或者适当补贴。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运营企业使用新技术、新能源车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逐步改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国土资源、工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统一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在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线网布局,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场站、停靠站和专用车道设置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

  城市总体规划中已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设置公共汽车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候车亭等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预留用地:

  (一)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运输机场;

  (二)大型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业中心、游客较集中的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大型体育场馆、学校和医院;

  (三)居住人口三千人以上的居住区;

  (四)城市道路、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公路。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条件和土地划拨或者出让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实无法同步建设或者同步交付使用的,应当设置过渡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方便居民出行。建设单位对该建设工程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并听取意见。

《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运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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