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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中国投资如何才能免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在中国创办的流程已经中国政府是否对外资企业有什么免税...

作者&投稿:伍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扩展资料: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合的条目,享受鼓励类政策,同时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怎么注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宝代表人签署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优惠政策:
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以及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过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8.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五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如下地区和产业实行长期减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股份制企业如何享受定期减免税?
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第一,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对其资产重估进行了税务处理。 第二,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未达到税法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经营期限的,已按第八条规定补缴了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不符合以卜条件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不得重新享受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但原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第八条的规定可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开始或者尚未期满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至期满。
(2)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投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可以依照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1.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再投资退税按其投资方式分为哪两种优惠处理办法?
再投资退税是对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一种优惠措施。
对再投资退税有两种优惠方法。具体是指: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二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当期基础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所谓“经营期”,是指外国投资者从再投资资金的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对再投资开办的新企业,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22.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额?
再投资应退税额外负担=再投资额÷(l-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这里需要作几点解释:
(1)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的税率”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么,实际运用的税率还应包括按规定的比例减税的因素,以真实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
(2)退税率是指按上述(一)、(二)项规定分别适用的40%或100%。
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例:内地某中外合资经营的化工企业,中外双方的股权比例为6:4。1996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税后应分配到利润中的75%直接增加到该企业的注册资本。请计算企业1997年应纳所得税和再投资退税额。
解:
(1)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0%=60(万元)
(2)应纳地方所得税=200×3%=6(万元)
(3)企业税后利润=200―60―6=134(万元)
(4)外国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134×40%=53.6(万元)
(5)增加的注册资本=53.6×75%=40.2(万元)
(6)再投资退税额=40.2÷(1-33%)×30%×40%=7.2(万元)

23.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怎样对再投资退税进行管理?
税法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的股票的,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1)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
①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其目的一是确认当年度是否享受减免税,以确定实际适用的税率;二是确认该再投资额确实是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对于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是不予退税的;对于再投资是来源于其他方面的,如:借款所得、结算所得等,也是不予退税的。
②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l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③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2)对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②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该企业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③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应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原纳税地税务机关按上述退税程序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通知单》。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按上述管理规定对再投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发现有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的,或者再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按规定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全部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

  优惠政策:
  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4、5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以及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除《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7.《外商投资项目中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过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象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8.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五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对如下地区和产业实行长期减免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从事港口码头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南宁市、北海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防城港市、凭祥市、东兴市、合浦县、苍梧县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设在北海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长期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

  A.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B.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C.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D.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E.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F.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G.建筑业;

  H.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I.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下列高新技术范围内的企业:

  A.电子与信息技术;

  B.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C.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D.先进制造技术;

  E.航空航天技术;

  F.现代农业技术;

  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H.环境保护新技术;

  I.海洋工程技术;

  J.核应用技术;

  K.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其中,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3.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广西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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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优惠
外资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指外资企业除与内资企业一样享受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免税外,还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即自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以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外资企业优惠面最广的税种。它可分为4个方面的优惠:◆对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从事生产经营的,以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15%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外商投资,我国有许多省份减免了地方所得税收。
◆鼓励再投资,实施退税的优惠税收政策。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若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那么外国投资者可申请提出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退换其再投资部分和缴纳所得税的40%。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房产税和车船税根据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房产税,也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怎么样才算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避税》
答:(四)不利于鼓励外商积极来华投资。由于避税行为造成外资企业亏损面大,甚至有的地区高达70%以上,从而错误地产生中国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这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投资的决心。三、我国反避税的对策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
答: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别税收待遇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1991年合并两个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时,对所得税的优惠进行了适当调整,主要是突出行业性倾斜政策,这些政策对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特别是到中国沿海地区投资起一定作用,但也形成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明显的政策差别,带来一些问题。例如: 1、...

《外资企业在华如何缴税?》
答:外资企业在华如何缴税?  我来答 5个回答 #活动# 百度知道那些年,你见过的“奇妙”问答? tenacity36e 2018-03-09 · TA获得超过4.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5141 采纳率:80% 帮助的人:4264万 我也去答题访问个人页 关注 展开全部 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纳税 对于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投资...

《外资现在在中国有什么政策上的优惠?比合资有什么好处。请回答的详细点...》
答:相反,“逆向歧视”的外资优惠政策负面作用却日益超过了我们的承受能力,它损害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这种损害又以妨碍其更新设备、提升产业结构和吸引人才等问题最为严重,在某些产品市场上,我国“逆向歧视”的外资政策实际上甚至已经沦为某些西方跨国公司扼杀内资企业的帮凶。这些西方跨国公司一方面在中国投资设厂,利用中国政...

《生产型的外商独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

《在中国合法避税有哪些途径?》
答:企业避税筹划是要合理和合法地节减税收,只有全面和详细地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才能制定出合理和合法的企业避税计划。 ③、投资意向。 投资有时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同规模的投资额有时又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投资额往往与企业的规模——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有很大关系,不同规模企业的税收待遇和优惠政策有时...

《外商投资企业缴税》
答:最终躲避我国税务机关对该项收益的征税。(2)有些企业的投资外方在年度中间来华期间,以个人借款名义从合资企业内取走相当或大于其年终可能分得的利润的外币,除在国内花费极少部分外,绝大多数都随身带出境外。这样,该企业年终分配利润时,其外方应分得的利润只能抵顶从企业的借款,自然就没有利润的汇...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问题!》
答:商务局的免税批准办好,海关免表办好之后,国外去订购设备,安排装船,到货后检验。A类监管条件,到货后需进行法定检验,海关看到入境货物通关单方予放行。

《免税行业有哪些?》
答:??其一,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之内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其二,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 问题四:企业的收入是免税收入的有哪些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

《外资股权转让如何缴纳所得税?如何合理避税?》
答:避税方式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人为地提高或压倒交易价格,通过所参股的关联企业,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以此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对避税行为的规制,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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