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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罗马法中人格制度

作者&投稿:杭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关于权利主体的法律,它包括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人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巩固社会各阶级的不同地位,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权利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是有关自然人的。
  1.罗马法的自然人是指:(1)有身份的人,能成为权利主体的人,也就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2)指生物意义上的人,如奴隶和自由人。
  能成为权利主体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中就称为人格。奴隶虽是人,但不具备人格,就不能成为权利主体。
  2.人格是由三种身份权构成的,即自由身份权(自由权);市民身份权(市民权);家庭身份权(家庭权)。
  3.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市民权是罗马市民依市民法所享有的特权,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结婚权、财产权(包括订立契约和立遗嘱)、诉讼权。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家庭权包括家长权、夫权、家主权。
  4.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中,自由权最高,家族权最低。不享有自由权就意味着同时不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剥夺了市民权并不意味着同时剥夺了自由权,但必定意味着同时剥夺了家族权。同时具有这三种权利的人就是享有最充分的人格权的人。人格随着身份地位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称人格减等,自由权丧失是人格大减等,市民权丧失是人格中减等,家族权丧失是人格小减等。

《简述罗马法中人格制度》
答:能成为权利主体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中就称为人格。奴隶虽是人,但不具备人格,就不能成为权利主体。2.人格是由三种身份权构成的,即自由身份权(自由权);市民身份权(市民权);家庭身份权(家庭权)。3.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市民权是罗马市民...

《简述罗马法的人格学说》
答:罗马法中三种身份现在不被看做是僵硬地封闭的,而 是在每一种身份的内部,个人可以从有身份的人转化为没有身份的人; 或者从没有身份的人转化为有身份的人。罗马法中人的法律地位的立法技术划分,为这种身份彼此之间转换的可能性,这种在身份内部的转化被罗马法学用一个术语谓之人格变更( Capitis demi...

《对罗马法上的人格表述正确的是:()》
答:【答案】:AC 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项。

《罗马法的人格权由什么组成》
答:罗马法中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构成,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市民权是罗马市民依市民法所享有的特权,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一、详情解说 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中,自由权最高,家族权最低。不享有自由权就意味着同时不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剥夺了...

《简述罗马法中的自然人制度》
答: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罗马法系列: 罗马法的人法(二)》
答:现代立法普遍采纳这一理念,强调所有人的权利平等,权利能力逐渐取代了人格的概念,象征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罗马法中,"caput"和"persona"分别代表着法律人格,涵盖了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等基本权利。尽管现代法律广泛接纳平等的权利能力,如通商权和遗嘱能力,但早期罗马社会中,人格的不平等尤为...

《罗马法强调个人主义吗》
答:罗马法强调个人主义。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罗马法的人格制度确立了私人格,以使之与公法主体相区别,强调了个体的独立,虽然其人格难以做到普遍的平等,但在享有同一等人格的主体间是相互作为独立和平等主体看待的。

《什么是罗马法上的人格》
答:其中人法包括:人、婚姻、家庭、亲属、监护;物法包括物、物权、债、继承;诉讼法基本上和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相同,只是在具体制度和实现形式方面存有历史性的差别。(第18页)由于无法在短时间和篇幅里对上述所有制度的历史状况和现代影响作深入分析,故选取罗马法上的“人格减等”制度作一叶之观。 一、“人”(...

《请说说罗马私法的重点内容还有特点》
答:(1)罗马法上的继承指死者人格的延续, 财产继承是附属的。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继承权指死者所有权的延伸,而非指继承人的权利。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早期,继承对象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其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继承”。 直至4世纪...

《l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是》
答:(1)罗马法上的继承指死者人格的延续, 财产继承是附属的。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继承权指死者所有权的延伸,而非指继承人的权利。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早期,继承对象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其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所谓“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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