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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罗马法的人格学说

作者&投稿:容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述罗马法中人格制度~

  罗马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关于权利主体的法律,它包括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人法的基本任务在于巩固社会各阶级的不同地位,调整自由民内部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确保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权利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罗马法中的人格制度是有关自然人的。
  1.罗马法的自然人是指:(1)有身份的人,能成为权利主体的人,也就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2)指生物意义上的人,如奴隶和自由人。
  能成为权利主体的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在罗马法中就称为人格。奴隶虽是人,但不具备人格,就不能成为权利主体。
  2.人格是由三种身份权构成的,即自由身份权(自由权);市民身份权(市民权);家庭身份权(家庭权)。
  3.自由权是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市民权是罗马市民依市民法所享有的特权,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荣誉权、结婚权、财产权(包括订立契约和立遗嘱)、诉讼权。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家庭权包括家长权、夫权、家主权。
  4.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中,自由权最高,家族权最低。不享有自由权就意味着同时不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剥夺了市民权并不意味着同时剥夺了自由权,但必定意味着同时剥夺了家族权。同时具有这三种权利的人就是享有最充分的人格权的人。人格随着身份地位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称人格减等,自由权丧失是人格大减等,市民权丧失是人格中减等,家族权丧失是人格小减等。

1、第一阶段 口唇期(出生~1周岁):基本信任—基本不信任
从出生到十八个月左右是婴儿期。这是获得基本信任感而克服基本不信任感阶段。所谓基本信任,就是婴儿的需要与外界对他需要的满足保持一致。这阶段婴儿对母亲或其他代理人表示信任,婴儿感到所处的环境是个安全的地方,周围人们是可以信任的,由此就会扩展为对一般人的信任。
2、第二阶段 肛门期(1周岁~3周岁):自主—羞愧和怀疑
从十八个月到三、四岁是童年期。这是获得自主感而避免怀疑感与羞耻感阶段。个体在第—阶段处于依赖性较强的状态下,什么都由成人照顾。到了第二阶段,儿童开始有了独立自主的要求,如想要自己穿衣、吃饭、走路、拿玩具等,他们开始去探索周围的世界。
3、第三阶段性器期(3周岁~6周岁):主动自发—罪恶感
四到五岁是学前期。这是获得主动感而克服内疚感阶段。个体在这阶段的肌肉运动与言语能力发展很快,能参加跑、跳、骑小车等运动,能说一些连贯的话,还能把自己的活动扩展到超出家庭的范围。
4、第四阶段潜伏期(6周岁~12周岁):勤奋—自卑
从六岁到十一、二岁是学龄初期。这是获得勤奋感避免自卑感阶段。学龄初期儿童的智力不断地得到发展,特别是逻辑思维能力发展迅速,他们提出的问题很广泛,而且有一定的深度。他们的能力也日益发展,参加的活动已经扩展到学校以外的社会。
5、第五阶段 两性期(12周岁~20周岁):同一性—角色混乱
从十一、二岁到十七、八岁是青春期。这一阶段的核心问题是自我意识的确定和自我角色的形成。
“同一性”这一概念是埃里克森自我发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它可以理解为社会与个人的统一,个体的主我与客我的统一,个体的历史性任务的认识与其主观。
6、第六阶段 青年期(20周岁~25周岁):亲密—疏离
从十七、八岁至三十岁是成年早期。这是建立家庭生活的阶段,这是获得亲密感,避免孤独感阶段。亲密感,是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包括友谊与爱情。亲密的社会意义,是个人能与他人同甘共苦、相互关怀。
7、第七阶段 成年期(25周岁-65周岁):生产—迟滞
这是中年期与壮年期,是成家立业的阶段。这是获得创造力感,避免“自我专注”阶段。这一阶段有两种发展的可能性,一种可能是向积极方面发展,个人除关怀家庭成员外,还会扩展到关心社会上其他人,关心下一代以至子孙后代的幸福。
8、第八阶段 老年期(65周岁以后):自我统整—失望
这是老年期,亦即成熟期。这是获得完美感,避免失望感阶段。如果前面七个阶段积极的成分多于消极的成分,就会在老年期汇集成完美感,回顾一生觉得这一辈子过得很有价值,生活得很有意义。

扩展资料:
理论背景
埃里克森理论形成于一个剧烈动荡的时代。20世纪30年代美国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大萧条以及社会活动,使整个社会呈现一种病态。
埃里克森面对社会现状,深感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已不足以应付当时的社会需求,于是,他沿着安娜.弗洛伊德强调自我的适应性功能的路线,创立了新的精神分析学说。
埃里克森将人的发展中的人格结构,即整个心理过程的重心,从弗洛伊德的本能过程转到自我过程,把人的发展动机从潜意识扩展到意识领域,从先天的本能欲望转移到现实关系中。埃里克森认为,在人的心理发展过程中,自我与社会环境是相互作用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爱利克·埃里克森

根据关于罗马法“人”的研究成果通说,自然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必须要经过“人格”的过滤与筛选。
在罗马法中有三个有关人的用语: “homo”,指生物意义上 的人( 如奴隶属于 homo,他们只能作为自由人权利的客体); Caput 原意是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后被转借指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 Persona 本意为演员扮演角 色所戴之假面具,由此含义引申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
份,如一个人可具有家长、官吏、监护人等不同身份 。
罗马法将人与人格分离,人格与身份进行捆绑,通过法律技术操作,先将法律人格同自然人分离开来,由统治者进行“人格”法律筛选,分离出的人格再与具体的身份相结合,罗马人便各得其所的获得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 sta-tus) 。既然Caput 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上的人格,那么我们考查 Caput,就必须知道它在罗马法中所指向的 status。
在罗马法中,完整的 status( 法律地位) 包括自由身份( status lib-ertatis) 、市民身份( status civitatis) 、家庭身份( status famili-ae) 三要素。以是否具备上述身份,依次区分为:
( 1) 以是否具有自由身份为标准,把生物意义上的人( homo) 区分为 自由人和奴隶,后者是权利的客体,被视为物,被主人支配;
( 2) 以是否具备市民身份为标准,把自然意义的人区分为罗马市民( 内国人) 和异帮人( peregrini) ,后者不得享有罗马市民的诸多特权,在法律上不能适用市民法而只能适用万民法( ius gentium) ;
( 3) 以是否具备某特定家庭身份为标 准,把私法上的人区分是这个或者那个家庭的宗亲并进而
决定其家庭法上的私权。
基于对上述分类,Ca-put表示一种身份和能力,其内容包括自由( 的身份) 、市民( 的身份) 和家长( 的身份) ,这三种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 。换句话说,一个人只有具有自由、市民、家族三种身份才称作具有头颅( Caput) ,可以享受公法上、私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

罗马法中三种身份现在不被看做是僵硬地封闭的,而 是在每一种身份的内部,个人可以从有身份的人转化为没有身份的人; 或者从没有身份的人转化为有身份的人。
罗马法中人的法律地位的立法技术划分,为这种身份彼此之间转换的可能性,这种在身份内部的转化被罗马法学用一个术语谓之人格变更( Capitis deminutio) ,又译作人格减等( 人格减等的提法,是根据德国萨维尼的主张而翻译的,并未广泛认同。“……但失去原来之权利后,得取有新权
利以代替之,而析权利之权利,有时甚至优于旧者,例如: 失去他权人之身份而为自权人是也; 故实际上,只可谓身份变 迁,而人格未必真减等也”)。

《为什么会有“法人”这一称谓?它的起源是什么,有什么必要的作用么?谢谢...》
答:在罗马帝国,法律制度建立在二元体系之上,即市民法与万民法(含自然法)并存,只有罗马自由市民才能享有人格,而奴隶是没有人格的,故罗马法之人格理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人与人格的分离。这种人与人格分离的学说虽不能说明现代民法中作为自然人的人和人格绝对同一的事实,但却为团体人格观念的构成提供了至...

《罗马法时期代表人物观点》
答:公元426年,东罗马皇帝颁布《引证法》,是法学家对法的解释正式成为罗马法的组成部分。该法明确规定,遇到疑难问题时,成文法无明确规定,就按五大法学家的著作解决。各法学家观点不一致时,取决多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学说为准。东罗马皇帝正式任命五大法学家,并使他们的学说成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

《自然人格的法律构造内容简介》
答:在法律对社会成员适格性的选择中,"人格基础"是核心问题。罗马法的人格制度揭示了其构造规律,如地域和财产对人格的重要性、公法领域的人格对立、契约在调和人格中的作用,以及私法和公法中的人格冲突等。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如采邑制、教会法与城市法,孕育了契约、平等与自由的理念,为伦理人格的发展提供...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花絮:有网友提出从此看出中国古代人权比罗马进步一点,但中国古代人权也好不到哪里去,比如主人可以任意杀害仆人或者奴隶,种种限制基本相当于不存在。 而中国的家法:休书、逐出家门,都与罗马法中家长任意处置家庭成员类似,特别是没什么名分的家属,连苏东坡都把丫鬟送人且能传为佳话。 人格变更是罗马法上的一项特有制度...

《自然人格的法律构造目录》
答:本文探讨了自然人格在法律构造中的发展历程,从历史的罗马法人格技术,到近代伦理人格的社会背景和思想基础,以及现代国家中的伦理法律人格。首先,引言部分阐述了研究的意义,包括人格与权利能力的区别、基础,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和人格权的理论背景,强调了人格概念在社会学中的重要性。第二章追溯了罗马法...

《罗马法学系统包括哪些内容》
答:- 罗马法将罗马境内的居民分为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之间,而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5. 家族权:- 家族权涉及家族团体成员在家族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罗马家族成员根据权利能力的不同,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他权人受到家长权、夫权或买主权的支配。6. 人格...

《罗马法是怎样运作的?》
答:《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被称为《法学汇编》,它是罗马法学家的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是后人对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敕令的汇编。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习惯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 2.议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立法机关——...

《罗马法全部的介绍》
答: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什么叫罗马法的理性精神》
答:三是分析精神,是人自觉地区分主体与客体,并与之拉开距离,加以客观观照的过程。四是实证精神,指在认识、研究的过程中,重视经验的观察和第一手材料,重视理论的验证与实践,重视收集大量的材料,不迷信、不盲从。罗马法的理性精神可以从以下角度分析:1、私法精神 罗马法的第一个贡献就是创造了公法和...

《简述罗马法中的自然人制度》
答: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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