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由原则的关系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si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依法被撤销;
解散;
依法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
在买卖、赠与等几种常见的物权变动中,其中生效的债权合同即属于民事合同领域。因债权具有任意性,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合意订立各种样式的合同,当然不能违反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种债权任意性,即时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体现。
再回到物权法领域,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分为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此外当事人不能创设出第三类物权;担保物权也只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五种,当事人不能创设出第六种;用益物权也同理。(比如流押条款,一开始是担保,后实现担保时直接转让所有权,这不属于担保物权又不属于用益物权,对债务人和担保义务人极为不公平,法律禁止。)(又如不动产转让登记,不登记不动产不转移)(再如司考最喜欢考的无权处分啊,异议登记啊,预告登记啊,好好弄懂,必须弄懂。)
那么意思自治原则如何在物权法领域体现呢?民法四大基本权利之一:支配权(所有权),允许支配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任意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品,允许支配权人出卖自己所有的物品,允许自己购买其他人所有的物品,这种任意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使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体现。
总结,这两个原则并不矛盾,只是发生于同一行为的不同方面。买卖某物中,甲方的出卖意思和乙方的购买意思,和双方的合意即为意思自治;而用买卖合同引起物权转让的这种模式,以及禁止流押取得所有权,即为物权法定。
最后,有些法言法语我都忘了怎么表述了,模模糊糊的不知道原话是啥,楼主你就将就着看,虽然用词略有瑕疵,但是知识体系还是没错的。楼主你要看到,一个买卖行为,即是一个债权行为,又是一个物权行为,把两个行为区别一看,顿时豁然开朗。《买卖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但是物权不转移,就是这个道理。
《物权法定原则在民法典第几条》
答: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该项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