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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裘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进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是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经验收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
      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是指按照本办法以出售和购买等方式转让和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履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是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交易机构)。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州土地交易机构作为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易机构),负责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省人民政府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省级交易机构组织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应当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市级交易机构组织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除可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外,也可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成交单位。
      第六条市、县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取得的耕地储备指标在确保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市、县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储备指标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将耕地储备指标再次转让。
      第七条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规则;
      (二)耕地储备指标交易运作程序;
      (三)指标交易机构的服务承诺;
      (四)其他必要的工作制度。
      广州市拟订的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工作制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县和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在市行政区域内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交易价格最低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照“按宗收取、费用合理”的原则,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委托省、市级交易机构发布耕地储备指标出售或者购买公告。其中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拟跨县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跨市级行政区域出售或者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当同时提交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售或者购买的文件。
      接受委托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将包含拟出售或购买的耕地储备指标相关信息的公告在交易场所和互联网发布。
      省级、市级交易机构不得将拟通过网上公开竞价或公开挂牌方式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第十一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20天。公告有效期内接受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竞价时间为公告有效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
      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出售指标公告,拟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文件。
      通过省级和市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购买指标公告,持有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可以报名,并应当在报名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按照要求同时提交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出售的文件。
      第十二条能够满足公告交易条件的单位均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报名,报名时应当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百分之一确定。若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中止。
      交易中止期间,指标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提示交易终止。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提示本次交易终止。
      第十三条购买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不高于公告最高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且高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高于公告最高价和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
      第十四条出售方以公开挂牌和网上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能否成交:
      (一)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公告最低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且报价均为公告最低价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三)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高者取得成交资格;多次报价后,报价相同且高于公告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报价低于公告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公告最低价不得低于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
      第十五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耕地储备指标成交方确定后,由指标交易机构与指标交易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成交具体信息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指标交易机构提出,指标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指标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成交双方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或指标交易机构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
      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请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通过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申请审核确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确认申请书(应包含经县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复印件),交易的耕地储备指标信息等。
      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收到交易双方的确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双方出具指标交易确认文件。
      第十九条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耕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用途管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做好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储备指标管理台账,对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储备指标和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核减耕地储备指标,以及因交易耕地储备指标而增加和减少耕地储备指标及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用于耕地开发、耕地保护、异地造林、农田林网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是否已使用、面积是否准确、备案信息是否取得、是否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进行审查,并对拟转让的耕地储备指标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
      (二)参加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的;
      (三)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
      第二十四条耕地储备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指标交易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对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四章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单位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范围内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入是财政收入吗?》
答:是的,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入属于财政收入。这种收入是由于土地利用权的交易产生的,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收到的资金也归政府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收入应当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中办、国办:开展土地指标跨区交易试点 探索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答: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改进完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稳妥推进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在劳动力要素流动方面,...

《如何解决大城市用地指标困境?深圳探索创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答:”许小乐说道。邹琳华提到,按规定占用多少耕地就要补充多少耕地,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问题是像深圳这样的城市,占用了耕地没有地方可以补充。或者在全省范围内,也没法等量补充。这时,如果中西部省份有条件可以代为补充耕地,再通过跨省指标交易的方式由深圳给予资金补偿,双方都达到了各自的目的。”

《出售补充耕地指标时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需要。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补充耕地指标:指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

《四川将建立全省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答: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提出,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同时将改善占补平衡管理方式,通过建立全省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规范补充耕地指标...

《什么是土地指标?》
答:地市一级一般是统筹掌握。3、是占补平衡指标。也叫补充耕地指标。这项指标是基于我国实行的占补平衡制度必须遵守的一项规定,也就是说建设项目占用1亩耕地,必须先开垦出1亩耕地。这项指标是当地政府通过土地整理把未利用地开垦成耕地的面积数值,这项指标可以交易。如果当地政府这项指标富裕,可以向外地...

《2020年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答:划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生产用地,其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相应减免被征地单位负担的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核减的粮食定购任务和增销的粮食指标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解决。农业税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

《补充耕地指标是什么意思》
答: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经验收认定并通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包括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项指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市、县在满足本行政...

《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答:开展土地指标跨区域交易试点。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政策实施评估,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改进完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稳妥推进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省域内跨区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完善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解读:土地指标跨区域...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是什么》
答: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是指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这一收入主要来自于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平台,在生态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优先支持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国家和省重点贫困地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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