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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作者&投稿:村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述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定~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变动规则: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现实交付)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物权对抗规则:(1)一般动产:看占有;(2)特殊动产:看登记(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规定。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直接交由对方依法占有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交付之时)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动产交付的形态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拟制交付:在动产物权以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为表现形式时,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无须对动产进行现实交付,而是以仓单、提单的交付来代替动产的现实交付。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果。
观念交付(交付替代),是对动产的占有关系仅在观念上发生转移,在外观上并未现实地发生变化,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

法律分析: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等极个别的情形。从物物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诸物权变动,只要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依然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是: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特殊动产是什么?
1.物权登记制度是从古罗马法中的交付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现代物权制度中,对于动产物权变动往往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而不动产之物权变动则需要经过登记而实现其公示效力。然而,对于某些特殊种类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法律亦规定了登记制度。研究特殊动产的登记变动我们要先明确特殊动产的范围。
2.目前学界对特殊动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物理形态说,即认为凡在物理形态上与一般动产不同的不动产之外的财产均可称其为特殊动产。二是登记标准说,即以物权的不同公示方法作为标准来区分普通动产与特殊动产,凡是需要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均可纳入特殊动产的范畴。三为价值标准说,即认为凡因价值巨大且交易不频繁,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将其视为不动产,在物权变动上实行不动产的规则的动产,在理论上亦称其为准不动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则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转移的判断标准》
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的标志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已经完成动产的交付,但是对于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需要按照不动产转移认定标志中的登记制度,完成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为认定标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志是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

《特殊动产是交付还是登记》
答:特殊动产是交付。特殊动产一般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特别交付的方式主要有五种:1、是简易交付。受让人因租赁、借用、保管、雇用、出质等关系已经实际占有该动产,动产转让合同成立,视为出让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特殊动产物权三种物权的设立在交付和登记...》
答:(5)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
答:(2)物权变动的条件1、一般情况是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合同)有效再加上交付即可。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2、特殊情况是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

《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是交付还是登记》
答:法律分析: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是交付。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车辆所有权转移是以交付还是以登记》
答:然而,特殊情况下,如遇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虽仍是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却成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关键。因此,对于这类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时务必留意此点。从法律条文中解读,交付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具有直接效力,如《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车辆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答:一、车辆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机动车在法律上被视为动产。在我国法律理论中,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以交付为标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产生效力,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动产一物数卖的顺序》
答:法律分析: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法律...

《特殊动产有哪些》
答:一、特殊动产有哪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因价值较大,与一般动产在法律规则的适用上不尽相同,在理论和实践中,为了便于区分,常被称为准不动产、登记动产或特殊动产。称为准不动产是因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规则有相似之处。如按照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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