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作者&投稿:庄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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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机动车在法律上被视为动产。在我国法律理论中,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以交付为标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产生效力,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在标的物交付时完成。需要注意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也适用“交付”规则,而不是不动产登记规则。
二、机动车质押与登记
机动车进行质押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在签订合同并交付后即可完成,无需登记。因此,只要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交付了机动车,就不需要进行登记。如果是抵押,则可以选择去办理登记。《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亲属间车辆过户方式
直系亲属间机动车过户有两种方式:交易和赠予。
1. 交易方式:需至机动车交易市场或拆解场办理相关手续。可以选择在本人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或转让方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办理,转让方不必亲自前往。
2. 赠予方式:可至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凭借赠予声明和公证书来办理转移登记。公证费用根据赠送车辆的价值百分比收取,通常高于交易方式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过户给不同关系的亲属有不同的规定:
- 夫妻间机动车变更登记:指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需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号牌号码可以不变或重新选号。
- 其他亲属间机动车转移: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因赠与、继承等原因在亲属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包括父母过户子女。号牌号码需要重新选号,不得使用原号牌号码。
四、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或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机动车在法律上被视为动产。在我国法律理论中,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以交付为标准。《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产生效力,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在标的物交付时完成。需要注意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也适用“交付”规则,而不是不动产登记规则。
二、机动车质押与登记
机动车进行质押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在签订合同并交付后即可完成,无需登记。因此,只要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交付了机动车,就不需要进行登记。如果是抵押,则可以选择去办理登记。《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亲属间车辆过户方式
直系亲属间机动车过户有两种方式:交易和赠予。
1. 交易方式:需至机动车交易市场或拆解场办理相关手续。可以选择在本人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或转让方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办理,转让方不必亲自前往。
2. 赠予方式:可至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凭借赠予声明和公证书来办理转移登记。公证费用根据赠送车辆的价值百分比收取,通常高于交易方式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过户给不同关系的亲属有不同的规定:
- 夫妻间机动车变更登记:指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需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号牌号码可以不变或重新选号。
- 其他亲属间机动车转移: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因赠与、继承等原因在亲属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包括父母过户子女。号牌号码需要重新选号,不得使用原号牌号码。
四、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或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