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月7日发布《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关于有关问题询问的答复》中指出,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新建商品房配套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应当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被告收取三通费及预告登记费缺乏合法有效的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收取三通费及预告登记费给原告必然造成资金占用的损失,依照公平原则,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1、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
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但根据交房现场物业管理提供的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仅有前面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而无建设、规划、环保等任何一家政府部门的意见。经与房开商交涉,其承认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物管提供的备案表存在欺骗行为,目前已有不少购房者上当受骗。
各个政府部门均未在《竣工验收备案表》签署意见,说明蒙特卡尼还未达到交房条件,不能保证其质量、安全能够满足入住要求。这样的房子谁敢住?!
2、煤气、电开户费超标收取
物管收取电开户费1019元/户,煤气开户费2988元/户,电视开户费250元/户,均无相关依据。
经咨询贵阳市物价局,电开户费应为629元/户,煤气开户费应为2690元/户。仅此2项,就多收取688元/户。电视开户费不应收取。
此外,根据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商品房价格应当包括水、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如果合同是5月1号以后签订的,就不用交电开户费了。但房开仍然照收不误。
3、不能提供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4、不能提供物管费收费依据
收取物管费应征得物价局同意,蒙特卡尼收取物管费毫无依据,属乱收费。
5、房开代为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已收取多年,至今尚未交与建设部门。
消费者不是傻子!希望蒙特卡尼房开德尔公司能够认真履行合同,不要玩弄小伎俩、欺骗广大消费者,做一个负责任的、讲信用的企业!否则,将是自毁前程!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等要求。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和房地产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第六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从事房地产开发,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转让。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定权限为:
(一)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的申请、核定、变更、注销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向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核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低于原核定等级的,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资质变更手续。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备案手续。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与承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项目资本金储存到开户银行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