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商品房交付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新华社发 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通俗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按发布机构的权力级别依次分为: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
制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
制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条例)
制定人:国务院;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
制定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
制定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的制定人: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各部、委、局;
地方规章的制定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规定
自规定以下基本属于法律体系的延伸,已经不能称之为法了。
你所说的《城市房产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级别,由国务院签署。
“应该罚,按村规民约处罚,”你应该按时如实的妇检,并把妇检结果寄回来,就行了,你是符合生育二孩的,但你现在要办理二孩生育证,而且是可也办理的。
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水、电、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或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
(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买受人共有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均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在初始登记后将登记事实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受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