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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成分表的国家规定

作者&投稿:自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管理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标示营养标签。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和消费者健康需要,确定强制进行营养标示的食品品种、营养成分及实施时间。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第五条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 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第七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应当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数值标示,并同时标示所含营养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各营养成分的定义、测定方法、标示方法和顺序、数值的允许误差等应当符合《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营养素参考值(NRV)的具体数值应符合《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
第八条 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描述和说明,包括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低”或“无”等。比较声称指与消费者熟知同类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后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增加”和“减少”等。
第九条 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第十条 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营养素参考值(NRV);(二)产品中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含量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要求和条件;(三)应使用《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相关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第十一条 营养标签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营养声称方式和用语进行删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的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卫生部负责调整食品营养标签所涉及的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应当以一个“方框表”形式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二)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示于包装的醒目位置;(三)包装可用标签主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规格包装也可使用横排(水平)标示;(四)营养标签的字体和颜色要求清晰,但营养声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的一般名称和商标;(五)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醒目;(六)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
第十四条 营养标签应当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第十五条 食品营养标签中标示的数值,可以通过食物成分计算或者产品检测获得。计算的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应当完整和真实,以备核查和溯源。
第十六条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四)现制现售的食品;(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企业应当生产经营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加强食品生产、保存和运输过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食品企业应当对营养标签的真实性负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营养标签的制作和审核。食品出厂前应当对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 由于虚假或者错误的营养标签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规定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解释。

《营养成分表的国家标准》
答:第五条规定,营养成分表应包含食品的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可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第六条规定,食品企业在标签上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这四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此外,还可标示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糖、膳食纤维、维生素和矿物质。对于能量和四种...

《营养成分表的国家规定》
答:1.表头。以“营养成分表”作为表头;2.营养成分名称。按标准表1的名称和顺序标示能量和营养成分;3.含量。指含量数值及表达单位,为方便理解,表达单位也可位于营养成分名称后,如:能量(kJ);4.NRV%。指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占相应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5.方框。采用表格或相应形式。方框可为...

《营养成分表的国家标准》
答:第五条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第六条 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上还可以...

《营养成分表的国家规定》
答:第五条 营养成分表是标有食品营养成分名称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标示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营养素、水分和膳食纤维等。 第六条 食品企业在标签上标示食品营养成分、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应首先标示能量和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4种核心营养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营养标签...

《营养成分表规范要求》
答:第一部分是主要营养成分的名称。由于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与我国居民的营养问题和慢性疾病有直接关联,我国规定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这五类成分,简称“1+4”。第二部分是每100克(毫升)食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具体含量,注意单位可能是每100克、100毫升或每份。第三部分是每100克(毫升)...

《营养成分表中允许误差怎么算》
答:成分表中的误差通常是指实际含量与标称含量之间的偏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成分测定》(GB 5009.3-2016)规定,对于大部分营养素来说,其相对误差应该控制在±20%以内。例如,如果某种食物中蛋白质的标称含量为10g/100g,则实际检测结果应该在8g/100g到12g/100g之间。

《食品配料表有什么规定》
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多大的包装上要标示营养成分表》
答:包装总表面积>100平方厘米或最大表面积>20平方厘米的食品需要标示营养成分。2011年10月12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该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同时,国标规定下列预包装可以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1. ...

《食品营养成分表有时间限制要求没》
答:参照《通则》,营养成分表主要包含五个项目和两个数值。1.五个项目 :四大核心营养素 + 能量 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摄入缺乏会影响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美国规定 15 种、澳大利亚规定6 种、我国则规定为 4 种,分别是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

《食品配料表有什么规定》
答:(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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